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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發行與承銷》知識點(11

      發布時間:2010-11-13 12:34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發行與承銷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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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外資股的發行

      第一節 境內上市外資股的發行

      【考試要求】

      了解境內上市外資股投資主體的條件。

      熟悉增資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條件。

      熟悉境內上市外資股的發行方式。

      【知識點1】境內上市外資股投資主體

      1.定義。又稱B股,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內外投資者發行并在中國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2.特征。采取記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買賣。

      3.投資主體的要求:

      僅限于:A外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B中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C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

      D擁有外匯的境內居民

      E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投資者

      【知識點2】境內上市外資股的發行與上市條件

      1.募集設立公司申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條件

      依據:《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

        ▲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符合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

        ▲符合國家有關利用外資的規定

        ▲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不少于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

        ▲發起人的出資總額不少于1.5億元人民幣

        ▲擬向社會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人民幣的,其擬向社會發行股份的比例達15%以上

        ▲改組設立公司的原有企業或者作為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國有企業,在最近3年內連續盈利

        ▲改組設立公司的原有企業或者作為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國有企業,在最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2.申請增資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條件

      除應具備募集設立公司申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前3項條件外,還應符合:

      (1)公司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所得資金的用途與募股時確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2)公司凈資產總值不低于1.5億元人民幣

      (3)公司從前一次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來源:銀行招聘

      (4)公司在最近3年內連續盈利;原有企業改組或者國有企業作為主要發起人設立的公司,可以連續計算。

      (5)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增資,申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還必須符合募集設立公司申請發行B股時關于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比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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