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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發行承銷:超額配售選擇權

      發布時間:2012-05-06 19:30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發行與承銷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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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額配售選擇權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再發行方案中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超額配售選擇權的實施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

        (一)超額配售選擇權的概念

        超額配售選擇權是指發行人授予主承銷商的一項選擇權,獲此授權的主承銷按同一發行價格超額發售不超過包銷數額15%的股份,即主承銷商按不超過包銷數額115%股份向投資者發售。在本次報銷不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內,從集中競價交易市場購買發行人股票,或者要求發行人增發股票,分配給對此超額發售部分提出認購申請的投資者。主承銷商在未動用自有資金情況下,通過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可以平衡市場對該只股票的供求,起到穩定市場價的作用。超額配售選擇權這種發行方式只是對上述發行方式的一種補充,既可用于上市公司增發新股,也可用于首次公開發行。

        (二)超額配售選擇權的實施

        發行人計劃實施超額配售選擇權的,應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超額配售選擇權而發行的新股為本次發行的一部分。簽訂的承銷協議應當明確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的授權,以及主承包銷和行使選擇權的責任。在發行前,主承銷商應當向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申請開立專門用于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的賬戶,并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提交授權委托書及授權代表的有效簽字樣本。

        (三)超額配售選擇權的行使

        1.應當保證僅對參與本次發行申購且與本次發行無特殊利益關系的機構投資者做出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

        2.如果發行人股票的市場交易價格低于發行價格,主承銷商用超額發售股票獲得的資金,按不高于發行價的價格,從集中競價股票市場購買發行人的股票,分配給提出認購的申請者如故交易價格高于發行價格,主承銷商可以根據授權要求發行人增發股票,分配給提出認購申請的投資者,但不得超過本次包銷數額的15%。

        3.超額配售選擇權的行使限額,即主承銷商從集中竟價交易市場購買的發行人股票與要求發行人增發的股票之和,應當不超過本次包銷數額的15%。主承銷商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可以根據市場情況一次或分次進行。從集中競價交易市場購買發行人股票所發生的費用,由主承銷商承擔。主承銷商應當將預售股份所取得的資金存入其在商業銀行開設的獨立賬戶。主承銷商應當在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完成后的5個工作日內,通知相關銀行,將應付給發行人的資金(如有)支付給發行人。

        (四)超額配售選擇權的披露(P171)

        1.在實施超額配售選擇權所涉及的股票發行驗資工作完成后的三個工作日內,發行應當再次發布股份變動公告。

        2.在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完成后的3個工作日內,主承銷商應當在證監會指定報刊上披露以下有關超額配售選擇權的行使情況(多選題,特別注意):因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而發行的新股數,未行使,說明原因;從集中競價交易市場購買發行人股票的數量及所支付的總金額、平均價格、最高與最低價格;發行人本次發行的股份總量;發行人本次籌集總金額。在全部發行工作完成后的15個工作日內,主承銷商應當將超額配售選擇權的行使情況及其內部監察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備案。

        【例題6·單選題】在實施超額配售選擇權所涉及的股票發行驗資工作完成后的( )個工作日內,發行應當再次發布股份變動公告。

        A.2

        B.3

        C.4

        D.5『正確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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