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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回購交易的條件:1、用于證券回購的券種只能是國庫券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2、在證券回購交易過程中,以券融資方應確保在回購成交至購回日期間其在登記結算機構保留存放的標準券的數量等于回購的債券量,否則將按賣空國債的規定予以處罰;3、在證券回購交易過程中的以資融券方,在初始交易前必須將足夠的資金存入所委托的證券營業部的證券清算賬戶。
二、將回購的券種局限于國庫券和一部分金融債券的原因;證券回購交易過程中的禁止行為:1、禁止任何金融機構挪用個人或機構委托其保管的債券進行回購交易或作其它用途;2、禁止任何金融機構以租券、借券等方式從事證券回購交易;3、禁止將回購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期貨市場投資和股本投資。
三、以百元面值債券的到期回購價進行競價的報價方式的缺陷;以年收益率作為回購交易的報價方式的含義及操作方法;有關報價的各種規定;國債回購交易的最小報價變動單位。
四、標準券的概念及設立標準券的優點;標準品種的概念;我國設立標準品種的原因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目前回購交易品種的規定;我國兩地證券交易所對交易單位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