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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知識--經紀關系的確立

      發布時間:2012-01-03 15:13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基礎知識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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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證券經紀業務中,經紀委托關系的建立表現為開戶和委托兩個環節。
        經紀關系的建立
        按我國現行的做法,股票帳戶由證券交易所所屬登記結算公司統一管理,證券投資的資金專用帳戶大部分開立在證券經營機構。證券經營機構為投資者開立"委托買賣證券資金帳戶"就意味著證券經營機構和客戶之間已建立起委托關系,這是接受具體委托之前的必要環節。辦理委托手續包括投資者填寫委托單和證券經紀商受理委托,通過辦理委托手續,投資者和證券經紀商之間建立了受法律約束和保護的委托關系。
        證券經紀商的權利與義務
        證券經紀商應承擔下列法律義務:
        1.認真與客戶簽訂買賣證券的委托契約,即"開戶"。
        2.堅持了解客戶原則,經紀商應認真審查委托人,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客戶,不接受其委托。
        3.證券經紀商必須忠實辦理受托業務。
        4.經紀商對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項負有嚴守秘密的義務,未經委托人許可嚴禁泄露。但答復主管機構與交易所查詢者不在此限。
        5.經紀商若接受委托,代客買賣證券,在成交時應制作買賣報告書交付委托人。
        6.經紀商對委托人的委托買賣內容及交納保證金和證券庫存的變化必須有真實的憑證和詳實的記錄;接受客戶交納的保證金及交存的證券后應該給委托人合法的憑證。
        7.按我國現行的法規規定,證券經紀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戶決定買賣證券數量、種類、價格及買入或賣出的全權委托,也不得在營業場所以外的地方,接受有價證券委托;同一證券經營機構在同時接受兩個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種類、相同數量的證券按相同價格分別作委托買入和委托賣出時,不得自行對沖成交,必須分別進場申報競價成交。
        8.根據現行有關規定,經紀商在接收客戶委托時,不得向客戶融資或融券。經紀商在證券代理買賣中必須履行上述義務,如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委托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如因證券經營機構過失,造成委托人的損失,須負賠償責任。委托人如遇證券經紀商違約造成損失而又不履行賠償責任時,可向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投訴或請求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訴訟。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按其所屬的證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違反交易規則的,由所屬的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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