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企業(保險)壽險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時按照約定應當退還投保人的保單現金價值。
企業(保險)壽險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時應當退還投保人的不屬于保單現金價值的款項,以及非壽險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時應當退還投保人的款項,在“保費收入”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險種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壽險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應按原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應退還投保人的保單現金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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