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再保險分出人)向再保險接受人分出的保費。
二、本科目可按險種進行明細核算。
三、分出保費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應按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分出保費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分保賬款” 科目。在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當期,應按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分出保費的調整金額,借記“應付分保賬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對于超額賠款再保險等非比例再保險合同,應按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分出保費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分保賬款” 科目。調整分出保費時,借記或貸記本科目,貸記或借記“應付分保賬款”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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