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計機構設置
1、《會計法》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有些單位規模較小,會計業務比較簡單,財務收支數額較小,可以不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應當在有關機構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2、代理記賬:是由有關部門批準的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定期向有關部門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定期向稅務機構提供稅務資料等。
3、會計機構分類
(1)主管會計工作的機構―――各級財政部門
(2)各單位設置的會計機構――單位設置的會計處、會計科、財會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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