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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個人獨資企業

      發布時間:2012-02-08 14:24  來源:經濟法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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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知識點一、個人獨資企業法概述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一個投資人,用自己所有的財產投資到個人獨資企業當中,代表企業與第三人進行的法律關系,如果產生了債務,按照規定,投資人對債務承擔無限的連帶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具有以下特征:

        1、個人獨資企業是由一個自然人投資的企業。法人和其他組織都不能作為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人。

        2、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即企業的責任與投資人的責任連為一體。

        3、個人獨資企業的內部機構設置簡單,經營管理方式靈活。

        4、個人獨資企業是非法人企業。企業的責任即是投資人個人的責任,企業的財產即是投資人個人的財產。因此,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也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個人獨資企業雖然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卻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相關考點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是一個自然人股東也可以是一個法人股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是有限責任公司中的特殊類型。

        【相關考點2】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公司名稱、章程,沒有獨立的財產,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領取營業執照,進行經營活動,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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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知識點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

        這里講的自然人僅指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并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因為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所以投資人還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個人獨資企業名稱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個人獨資企業使用的名稱與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不相符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根據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

        注意:①投資人申報出資的意義主要是區別不同財產的性質,以便確定財產清償順序。②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③如果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投資人應當在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上予以注明,作為出資的家庭共有財產就要對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程序

        1、提出申請。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以個人財產出資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在設立申請書中予以明確。

        2、工商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

        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

        3、分支機構登記。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第二章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知識點三、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為一個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根據規定,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警官、法官、檢察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等,不得作為投資人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1、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2、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如果第三人在有關經濟業務交往中,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串通,出現故意損害投資人利益的行為,則不屬于“善意”。

        3、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從事侵害該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列舉性的規定有10項。

      第二章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知識點四、個人獨資企業的權利和工商管理

        (一)權利

        1、依法申請貸款。

        2、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3、拒絕攤派權。

        4.、他權利。

        (二)工商管理

        1、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應當在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按照登記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年度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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