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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合伙企業 一

      發布時間:2012-02-08 14:25  來源:經濟法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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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二章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知識點六、合伙企業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伙的概念合伙是一種以合同關系為基礎的企業組織形式。

        (二)合伙企業的概念和分類

        1、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注意:這里明確了法人可以成為合伙人。這與《公司法》關于限制公司對外投資的規定相互銜接。

        【相關考點】《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但法律另有規定的(即《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除外。

        2、合伙企業分為兩種:即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1)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知識點七、普通合伙企業一

        (一)普通合伙企業的概念普通合伙企業,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依照《合伙企業法》規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一種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具有以下特點:

        (1)由普通合伙人組成。所謂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業中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謂無限連帶責任,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連帶責任。二是無限責任。

        (二)合伙企業的設立

        1、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1)有二個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注意: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的人數沒有上限。

        (2)有書面合伙協議。

        合伙協議是合伙企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確定合伙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依據。

        合伙協議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注意:①用勞務作為出資是合伙企業特有的規定,并且只有對普通合伙人才適用。②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合伙企業的設立登記。

        申請登記合伙企業,只要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不能當場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成立日期。

        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章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知識點八、普通合伙企業二

        (三)合伙企業財產

        1、合伙企業財產的構成

        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出資形成合伙企業的原始財產,其數額是全體合伙人“認繳”的財產,而非“實際繳納”的財產。

        2、合伙企業財產的性質。

        (1)合伙企業的財產具有獨立性和完整性兩方面的特征。

        (2)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①《物權法》:共有物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不能分割。②這里“另有規定”一般是指合伙人退伙。)

        (3)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

        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是指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向他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的行為。

        (1)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的形式

      對外轉讓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內部轉讓  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相關考點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相關考點2】合營企業出資額的轉讓須經合營各方同意。合營企業出資額的轉讓須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合營企業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2)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即質押擔保)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于私自出質對外造成損失的,其他合伙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章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知識點九、普通合伙企業三

        (四)合伙事務執行

        1、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

        (1)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2)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3)由于合伙企業的人合性質,許多重要事項都要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根據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②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③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④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⑤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2、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

        (1)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合伙人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2)合伙事務執行人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3、合伙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

        (1)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表決辦法允許約定,有約定按約定)

        (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未約定的補救措施)

        (3)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作出決議。(特殊事項法律有規定的,按規定,如一致同意的6種情形)

        4、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

        (1)合伙損益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合伙利潤。二是合伙虧損。

        (2)合伙損益分配原則。

      合伙協議有約定  按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 
      合伙協議未約定  首先由合伙人協商決定 
      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5、非合伙人參與經營管理。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被聘任的經營管理人員,僅是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不是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因而不具有合伙人的資格

      第二章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普通合伙企業四

        (五)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1、合伙企業對外代表權的效力。

        (1)全體合伙人都有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2)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3)僅單項事務對外代表合伙企業。例如,僅代表合伙企業對外簽訂某個具體合同。

        無論合伙企業如何約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相關考點】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業和合伙人的債務清償。

        (1)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

        ①合伙企業財產優先清償。

        ②合伙人的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相關考點】對于連帶債權人、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③合伙人之間的債務分擔和追償。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④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清償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索。

        (2)合伙人(個人)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企業的關系。

        ①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②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③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注意: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意購買合伙人用于償債的份額,又不同意將該份額轉讓給他人時,分為兩種情形:

        ①強制執行合伙人的全部財產份額時,辦理退伙“結算”;

        ②強制執行合伙人的部分財產份額時,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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