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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銀行從業資格考試《公共基礎》輔導講義(10.2)

      發布時間:2010-12-07 13:13   來源:公共基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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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招聘考試備考資料

      10.2 銀行業從業人員與同事

        10.2.1 尊重同事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尊重同事,不得因同事的國籍、膚色、民族、年齡、性別、宗教信仰、婚姻狀況、身體健康或殘障而進行任何形式的騷擾和侵害。禁止帶有任何歧視性的語言和行為。

        尊重同事的個人隱私。工作中接觸到同事個人隱私的,不得擅自向他人透露。

        尊重同事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成果,不得不當引用、剽竊同事的工作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貶低、攻擊、詆毀。

        10.2.2 團結合作

        銀行業從業人員在工作中應當樹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團隊精神,共同創造,共同進步,分享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10.2.3 互相監督

        對同事在工作中違反法律、內部規章制度的行為應當予以提示、制止,并視情況向所在機構,或行業自律組織、監管部門、司法機關報告。

        10.3 銀行業從業人員與所在機構

        10.3.1 忠于職守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行業自律規范和所在機構的各種規章制度,保護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自覺維護所在機構的形象和聲譽。

        10.3.2 爭議處理

        銀行業從業人員對所在機構的紀律處分有異議時,應當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訴。

        10.3.3 離職交接

        銀行業從業人員離職時,應當按照規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帶走所在機構的財物、工作資料和客戶資源。在離職后,仍應恪守誠信,保守原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和客戶隱私。

        10.3.4 兼職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所在機構有關兼職的規定。

        在允許的范圍內,應當妥善處理兼職崗位與本職工作之間的關系,不得利用兼職崗位為本人、本職機構或利用本職為本人、兼職機構謀取不當利益。

        10.3.5 愛護機構財產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妥善保護和使用所在機構財產。遵守工作場所安全保障制度,保護所在機構財產,合理、有效運用所在機構財產,不得將公共財產用于個人用途,禁止以任何方式損害、浪費、侵占、挪用、濫用所在機構的財產。

        10.3.6 費用報銷

        銀行業從業人員在外出工作時應當節儉支出并誠實記錄,不得向所在機構申報不實費用。

        10.3.7 電子設備使用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所在機構關于電子信息技術設備使用的規定以及有關安全規定,并做到:

        (一)按照有關規定安裝使用各類安全防護系統,不在電子設備上安裝盜版軟件和其他未經安全檢測的軟件;

        (二)不得利用本機構的電子信息技術設備瀏覽不健康網頁,下載不安全的、有害于本機構信息設備的軟件;

        (三)不得實施其他有害于本機構電子信息技術設備的行為。

        10.3.8 媒體采訪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所在機構關于接受媒體采訪的規定,不擅自代表所在機構接受新聞媒體采訪,或擅自代表所在機構對外發布信息。

        10.3.9 舉報違法行為

        銀行業從業人員對所在機構違反法律法規、行業公約的行為,有責任予以揭露,同時有權利、義務向上級機構或所在機構的監督管理部門直至國家司法機關舉報
      10.4 銀行業從業人員與同業人員

        10.4.1 互相尊重

        銀行業從業人員之間應當互相尊重,不得發表貶低、詆毀、損害同業人員及同業人員所在機構聲譽的言論,不得捏造、傳播有關同業人員及同業人員所在機構的謠言,或對同業人員進行侮辱、恐嚇和誹謗。

        10.4.2 交流合作

        銀行業從業人員之間應通過日常信息交流、參加學術研討會、召開專題協調會、參加同業聯席會議以及銀行業自律組織等多重途徑和方式,促進行業內信息交流與合作。

        10.4.3 同業競爭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堅持同業間公平、有序競爭原則,在業務宣傳、辦理業務過程中,不得使用不正當競爭手段。

        10.4.4 商業保密與知識產權保護

        銀行業從業人員與同業人員接觸時,不得泄露本機構客戶信息和本機構尚未公開的財物數據、重大戰略決策以及新的產品研發等重大內部信息或商業秘密。

        銀行業從業人員與同業人員接觸時,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刺探、竊取同業人員所在機構尚未公開的財物數據、重大戰略決策和產品研發等重大內部信息或商業秘密。

        銀行業從業人員與同業人員接觸時,不得竊取、侵害同業人員所在機構的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

        10.5 銀行業從業人員與監管者

        10.5.1 接受監管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對監管機構坦誠和誠實,與監管部門建立并保持良好的關系,接受銀行業監管部門的監管。

        10.5.2 配合現場檢查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積極配合監管人員的現場檢查工作,及時、如實、全面地提供資料信息,不得拒絕或無故推諉,不得轉移、隱匿或者毀損有關證明材料。

        10.5.3 配合非現場監管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按監管部門要求的報送方式、報送內容、報送頻率和保密級別報送非現場監管需要的數據和非數據信息,并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保證所提供數據、信息完整、真實、準確。

        10.5.4 禁止賄賂及不當便利

        銀行業從業人員不得向監管人員行賄或介紹賄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監管人員提供或許諾提供任何不當利益、便利或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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