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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證券自營業務(1-2)
第一節
證券自營業務的含義與范圍
一、證券自營業務的含義;證券自營業務的特點:決策的自主性、交易的風險性、收益的不穩定性;決策自主性的表現:交易行為的自主性,選擇交易方式的自主性,選擇交易品種、價格的自主性。
二、上市證券自營買賣的含義;證券公司自營買賣業務的主要對象:上市證券自營買賣、其它證券自營買賣;上市證券自營買賣的特點:吞吐量大、流動性強、高風險、高收益;其它證券的自營買賣:柜臺自營買賣,承銷業務中的自營買賣;柜臺自營買賣的特點。
第二節
證券自營業務的管理與監督
一、中國證監會1996年頒布的證券公司取得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條件;證券營運資金和凈證券營運資金的含義;對證券自營業務專營、兼營機構資產及資本金的限制;凈資本的計算公式;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取得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前應具備的條件;申請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程序;申請時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有關文件的內容;資格證書的管理。
二、證券自營業務的禁止行為:禁止內慕交易,禁止操縱市場,其它禁止行為;內慕交易包括的行為;內慕人員的含義;內慕信息的含義及內容;證券公司操縱市場行為的含義及包括的內容;其它禁止行為的內容。
三、證券自營業務風險控制的內容:規模及比例控制,內部控制;規模、比例控制的有關規定;內部控制制度的內容:自營業務決策制度(分級授權、分級決策、分級管理、分級負責),自營操作原則,自營的內部監督與檢查;自營的內部監督與檢查的內容。
四、證券自營業務專設賬戶、單獨管理的含義;證券公司的報告制度;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的監管;檢查制度的內容、手段及實施主體、檢查對象的職責和權利;證券交易所對證券公司的日常監管內容;禁止內慕交易的主要措施:加強自律管理,加強監管;自律管理的措施;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內慕交易的監管;證券公司對內慕交易行為審查的內容。
五、證券公司在取得資格證書前或在資格證書失效后從事或變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的處罰;對證券公司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及暫停自營業務半年至一年處罰的條件;《刑法》對證券交易內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非法獲得證券交易內慕信息的人員處罰的規定;《刑法》對編造、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或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擾亂證券市場行為處罰的規定;《刑法》對證券自營違規處以罰款并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