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務報表列報的基本要求
1.關于列報基礎。
(1)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準則規范企業持續經營條件下的報表列報。企業管理層應當評價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嚴重懷疑的,應當在附注中披露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懷疑的不確定因素。
(2)企業在當期已經決定或正式決定下一個會計期間進行清算或停止營業,表明其處于非持續經營狀態,應當采用其他基礎編制財務報表,如破產企業的資產應當采用可變現凈值計量等,并在附注中聲明財務報表未以持續經營為基礎列報,披露未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的原因以及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
準則規定:企業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基礎,根據實際發生的交易和事項,按照基本準則和其他各項準則的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在此基礎上編制財務報表;企業不應以附注披露代替確認和計量。
2.關于重要性、一致性和項目列報。性質或功能不同且具有重要性的項目,應當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性質或功能類似的項目,可以合并列報。財務報表某項目的省略或錯報會影響使用者據此作出經濟決策的,該項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應根據企業所處環境,從項目的性質和金額大小兩方面予以判斷。判斷項目性質的重要性,應當考慮該項目的性質是否屬于企業日常活動、是否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具有較大影響等因素;判斷項目金額大小的重要性,應當通過單項金額占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總額、營業收入總額、凈利潤等直接相關項目金額的比重加以確定。
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應當在各個會計期間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
3.正常營業周期。新準則中判斷流動資產、流動負債時所稱的一個正常營業周期,是指企業從購買用于加工的資產起至實現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的期間。正常營業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在一年內有幾個營業周期。但是,也存在正常營業周期長于一年的情況,如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用于出售的房地產開發產品,造船企業制、造的用于對外出售的大型船只等,往往超過一年才變現、出售或耗用,但仍應劃分為流動資產;應付賬款等經營性項目,屬于企業正常經營周期中使用的營運資金的一部分,有時在資產負債表日后超過一年才到期清償,也應劃分為流動負債。正常營業周期不能確定時,應當以一年(12個月)作為劃分流動資產或流動負債的標準。
4.關于終止經營。終止經營,是指企業已被處置或被劃歸為持有待售的、在經營和編制財務報表時能夠單獨區分的組成部分,該組成部分按照企業計劃將整體或部分進行處置。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組成部分應當確認為持有待售:
(1)企業已經就處置該組成部分作出決議;
(2)企業已經與受讓方簽訂了不可撤銷的轉讓協議;
(3)該項轉讓將在一年內完成。
5.列報原則。企業應當根據其經營活動的性質,確定適合本企業的財務報表格式及附注。信托投資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以商業銀行財務報表格式為基礎進行必要調整;擔保公司:以保險公司財務報表格式為基礎進行必要調整;基金公司:以證券公司財務報表格式為基礎進行必要調整。
6.項目金額的抵消。資產和負債、收入和費用項目的金額不得相互抵消,但資產項目扣除減值準備后的凈額列示、非日常活動損益按收入減費用后的凈額列示不屬于抵消。
7.比較數據。財務報表至少應提供所有列報項目上一可比會計期間的比較數據,以及與理解當期財務報表相關的說明;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發生變更的,應當對上期比較數據按當期的列報要求進行調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調整的原因和性質及調整的各項目金額;對上期比較數據的調整不切實可行的,應披露不能調整的原因。
8.顯著信息提供。企業應在財務報表的顯著位置至少披露:編報企業名稱、資產負債表日或財務報表涵蓋的會計期間、人民幣金額單位,是合并報表的應標明。
9.編報期間。企業至少應按年編制財務報表;報表涵蓋期間短于一年的應披露年報涵蓋期間及短于一年的原因。
(二)財務報表的具體編制要求
為了充分發揮財務報表的作用,保證財務報表所提供的信息能夠滿足有關各方的需要,在編制財務報表時,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簡潔、報送及時、手續齊備。
1.數字真實、計算準確。財務報表中的各項數字必須真實可靠,能夠如實地反映編表單位經濟活動的情況,以利于總結經驗,分析問題,找出差距,改進工作。因此,財務報表必須根據真實的交易、事項以及完整、準確的賬簿記錄等資料,按照會計準則所規定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進行編制。
企業在編制年度財務報表前,應按照規定,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1)結算款項,包括應收款項、應付款項、應交稅費等是否存在,與債務、債權單位的相應的債權、債務金額是否一致;(2)原材料、在產品、自制半成品、庫存商品等各項存貨的實存數量與賬面數量是否一致,是否有報廢損失和積壓物資等;(3)各項投資是否真實存在,投資收益是否按照會計準則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4)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工具等各項固定資產的實存數量與賬面數量是否一致;(5)在建工程的實際發生額與賬面記錄是否一致;(6)需要清查、核實的其他內容。通過上述清查、核實,查明企業財產物資的實存數量與賬面數量是否一致、各項結算款項的拖欠情況及其原因、材料物資的實際儲備情況、各項投資是否達到預期目的、固定資產使用情況及其完好程度等。企業清查、核實后,應當將清查、核實的結果及其處理辦法向企業的董事會或者相應機構報告,并根據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除應當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外,企業在編制財務報表前,還應當完成下列工作:(1)核對各會計賬簿的記錄與會計憑證的內容、金額等是否一致,記賬方向是否相符;(2)依照規定的結賬日進行結賬,結出有關會計賬簿的余額和發生額,并核對各會計賬簿之間的余額是否相符;(3)檢查相關的會計核算是否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4)對于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沒有規定統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項,檢查其是否按照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進行確認和計量以及相關賬務處理是否合理;(5)檢查是否存在因會計差錯、會計政策變更等原因需要調整的以前或者本期相關項目。對于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應當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處理。
編表過程中各個指標數字的計算要細致認真,嚴防差錯的發生。編表結束后要加強表與表、表與賬的核對工作,一旦發現不符,應及時查明原因,加以改正。
2.內容完整。每一種財務報表都是從不同側面對會計對象進行反映。為方便報表的閱讀、理解和匯總,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對企業財務報表規定了統一的格式、內容和填列方法。因此,企
業應當按照會計準則(含應用指南)所規定的財務報表格式和內容,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會計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財務報表。凡是會計準則要求提供的財務報表,各企業必須全部編制、報送,不得漏編、漏報;對于應當填列的報表指標,不論是表內的項目還是表外的補充資料,必須全部填列,不得少列、漏列,更不可隨意取舍。
3.說明簡潔。財務報表中需要說明的項目,應在報表附注里用文字加以說明,作為報表內容的補充。對表內指標有重大影響的因素和特殊情況,如經營范圍和機構的變動、發生的重大意外損失、會計核算方法的改變等,也必須在報表附注中解釋清楚,以便報表閱讀者了解和有關部門查證考核。
4.報送及時。財務報表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編制完成,以便報表閱讀者及時了解情況,發現問題。為此,各個企業平時就應做好記賬、算賬和對賬工作,做到日清月結。同時,在編表過程中,有關會計人員應加強協作,密切配合。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為趕編財務報表而提前結賬,也不能因此而工作草率、馬虎,影響財務報表的質量。
5.手續齊備。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應當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注明:企業名稱、企業統一代碼、組織形式、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或者月份、報出日期,并由企業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企業,還應當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