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的核算職能是指主要利用價值形式,對經濟活動的過程和結果進行連續、系統、全面、綜合地記錄、計算、加工整理、匯總并提供和輸出會計信息的過程。會計核算提供的會計信息資料是會計預測、決策、會計控制和會計分析的重要依據,是會計管理活動的基本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章“會計核算”,第三章“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對如何進行會計核算,發揮會計的核算職能,從立法的高度提出了具體的要求,這些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2、公司、企業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計量和記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成本和利潤。
3、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帳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4、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1)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2)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3)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4)資本、基金的增減;
(5)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6)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7)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5、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有下列行為:
(1)隨意改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2)虛列或者隱瞞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
(3)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
(4)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
(5)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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