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會計憑證的概述
1.合理的取得、正確的填制和審核會計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基本方法之一,也是會計核算工作的起點。
2.通常按填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兩大類。
二、 原始憑證
(一)原始憑證的種類――注意不同種類中的代表單據
(1)按照來源不同,分為外來原始憑證和自制原始憑證
注意:凡是不能證明經濟業務已經完成的文件或證明,如:經濟合同、材料請購單,生產通知單等,都不能作為會計憑證。
(2)按照填制方法不同,分為一次原始憑證(領料、收料單),累計原始憑證(限額領料單)和匯總原始憑證(工資匯總表、耗用材料匯總表)。
(3)按照格式的不同,分為通用原始憑證和專用原始憑證。
(二)、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注意與記賬憑證內容的區分
(三)、原始憑證的基本要求
注意:
1.大寫金額到元或角為止的,后面寫“整”或“正”字,有分不得寫“整”或“正”字
2.原始憑證已預先印定編號,在寫壞作廢時,應加蓋“作廢”戳記,妥善保管,不得撕毀。
3.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原始憑證的審核
對于真實、合法、合理單內容不夠完整、填寫有錯誤的原始憑證,應退回給有關經辦人員,由其負責將有關憑證補充完成、更正或重開后,再辦理正式會計手續
對于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