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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會計檔案具體包括:
①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②會計賬簿,包括日記賬、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等;
③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④其他會計資料,包括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其他應當保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
2、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本單位會計機構保管1年。期滿之后,應由會計機構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的檔案機構統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
3、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定期分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共5類。
4、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
5、對于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到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單獨抽出立卷,由檔案部門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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