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計機構設置
1、《會計法》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有些單位規模較小,會計業務比較簡單,財務收支數額較小,可以不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應當在有關機構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2、代理記賬:是由有關部門批準的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定期向有關部門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定期向稅務機構提供稅務資料等。
3、會計機構分類
(1)主管會計工作的機構―――各級財政部門
(2)各單位設置的會計機構――單位設置的會計處、會計科、財會部等
二、會計工作的組織形式―――集中核算形式和分散核算形式
集中核算形式 | 分散核算形式 | |
含義 | 企業的主要會計工作集中在財務會計部門進行 | 對企業內部各部門發生的經濟業務,由各部門進行核算 |
特征 | (1)企業可集中設置一個會計機構,配備專職的會計人員進行工作 (2)企業內部有關部門發生的經濟業務,可以不進行全面完整的核算,只需要取得或編制原始憑證,并對原始憑證進行適當的匯總,定期送到會計部門審核記賬 | (1)企業除設置總會計機構外,還在所屬部門設置會計分支機構。如廠部設置財務處,車間設置財務組 (2)企業內部有關部門發生的經濟業務,由所設的會計分支機構負責核算 |
優缺點 | 有利于分工協作,精簡人員,提高會計工作的效率,但不利于企業內部各有關部門經濟核算的積極性 | 有利于企業內部單位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同時有利于加強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 |
適用范圍 | 規模小,部門機構設置簡單 | 具備一定規模的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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