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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注冊會計師《稅法》知識點預習--車輛購置稅稅率與計稅依據

      發布時間:2011-11-03 18:04  來源:稅法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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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十章 車輛購置稅法和車船稅法

        知識點二、車輛購置稅稅率與計稅依據

        (一)車輛購置稅的稅率:實行統一比例稅率,稅率為10%。

        (二)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1.購買自用應稅車輛計稅依據的確定:計稅價格計稅價格的組成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2.進口自用應稅車輛計稅依據的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注意:考試審題時注意進口的車輛是否屬應稅消費品,如果不屬于上述公式中不包括消費稅。

        3.其他自用應稅車輛計稅依據的確定:最低計稅價格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不能或不能準確提供價格的,則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相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4.最低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的確定:

        幾種特殊情形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規定如下:

        (1)對已繳納并辦理了登記注冊手續的車輛,其底盤和發動機同時發生更換,其最低計稅價格按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的70%計算。

        (2)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確定方法為:

        最低計稅價格=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1-(已使用年限÷規定使用年限)]×100%規定使用年限:國產車按10年計算,進口車按15年計算,超過使用年限的車輛,不再征收。

        (3)非貿易渠道進口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為同類新車最低計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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