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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注冊會計師《稅法》知識點預習--耕地占用稅法征收管理

      發布時間:2011-11-01 18:56  來源:稅法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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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點十、耕地占用稅法征收管理

        1.獲準占用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耕地占用稅。

        2.臨時占用耕地,應當依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占用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3.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征收耕地占用稅。

        4.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前款規定的農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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