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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銀行從業資格考試公共基礎精講:銀行業犯罪及刑事責任

      發布時間:2011-07-05 14:12   來源:公共基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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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招聘考試備考資料

      公共基礎精講班第9章講義
      第9章銀行業犯罪及刑事責任

        9.1金融犯罪概述
        9.1.1金融犯罪的概念
        狹義的金融犯罪是指金融業務活動本身的犯罪。廣義的金融犯罪還包括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如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罪等。
        9.1.2金融犯罪的種類
        1.根據金融犯罪的行為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詐騙型金融犯罪、偽造型金融犯罪、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和規避型金融犯罪。
        2.根據金融犯罪侵犯的客體不同,可以分為危害貨幣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機構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業務管理制度的犯罪。
        3.根據金融犯罪實施主體的不同,可以劃分為針對銀行的犯罪和銀行人員職務犯罪。
        9.1.3金融犯罪的構成
        1.犯罪客體
        金融犯罪侵犯的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金融犯罪的對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各種金融工具。
        2.犯罪客觀方面
        (1)違反金融管理法規
        (2)具有非法從事貨幣資金融通的活動
        3.犯罪主體
        金融犯罪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4.犯罪主觀方面
        9.2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9.2.1危害貨幣管理罪
        1.偽造貨幣罪
        偽造貨幣罪,是指違反貨幣管理法規,以招貨幣的式樣,制造假貨幣冒充真貨幣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可在國內市場流通或兌換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為年滿十六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2.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均是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出售、購買、運輸偽造的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為年滿十六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3.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均為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購買假幣;二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假幣換取貨幣。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為年滿十六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4.持有、使用假幣罪
        持有、使用假幣罪,是指違反貨幣管理法規,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均為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持有、使用偽造的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為年滿十六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5.變造貨幣罪
        變造貨幣罪,是指對貨幣采用挖補、剪貼、涂改、拼湊等方法,使原貨幣加大數量或者改變面額,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變造,即對真貨幣進行加工,使之面額或含量發生變化。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為年滿十六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9.2.2破壞金融機構組織管理罪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機構的準入管理制度。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為未取得金融業務經營資格的自然人和單位。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9.2.3破壞銀行管理罪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銀行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非法吸收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公眾”是指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包括主體不合法和方式不合法兩種情況。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不具有非法占有不特定對象資金的目的,否則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
        2.高利轉貸罪
        高利轉貸罪,是以轉貸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貸款的管理制度。行為對象是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并將該資金高利轉貸為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具有貸款業務經營權的金融機構除外。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3.違法發放貸款罪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貸款的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的行為。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中還要求明知是關系人而違法向其發放貸款。
        4.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罪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存款的管理制度。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5.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票證的管理制度。
        偽造包括有形偽造和無形偽造兩種,前者是指沒有金融票證制作權的人,假冒他人名義,擅自制造外觀上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是真實金融票證的假金融票證。后者是指有金融票證制作權的人,超越其制作權限,違背事實制造內容虛假的金融票證,如銀行工作人員制作虛假的銀行存單交付他人。變造是指沒有權限的人擅自對真正的金融票證進行加工,改變其數額、日期等記載事項。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6.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
        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票證的管理制度。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違反規定而出具金融票據的行為。
        7.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對違法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票據的管理制度。
        本罪主觀方面一般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
        8.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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