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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交易》筆記:第8章

      發布時間:2010-09-05 21:42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交易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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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券回購交易

        【考情分析】

        新教材根據最新規定明確了“交易所質押式回購的債券品種包含所有在交易所上市的債券品種”;在“標準品種”這個知識點上進行了較大變化,明確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質押式回購品種不再區分國債回購和企業債回購”。相關內容重點把握。

        第一節 券質押式回購交易

        【主要考點】

        掌握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概念。

        掌握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相關內容。

        熟悉全國銀行間市場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基本規則。

        一、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概念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指融資方(正回購方、賣出回購方、資金融入方)在將債券質押給融券方(逆回購方、買入返售方、資金融出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指定日期,由融資方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資金額向融券方返回資金,融券方向融資方返回原出質債券的融資行為。在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中,融資方是指在債券回購交易中融入資金、出質債券的一方;融券方是指在債券回購交易中融出資金、享有債券質權的一方。

        【補充內容】債券質押式回購是參與者進行的以債券為權利質押的短期資金融通業務。其實質內容是:債券的持有方(正回購方、賣出回購方、資金融入方)以持有的債券作抵押,獲得一定期限內的資金使用權,期滿后則須歸還借貸的資金,并按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資金的貸出方(逆回購方、買入返售方、資金融出方)則暫時放棄相應資金的使用權,從而獲得資金融入方的債券抵押權,并于回購期滿時歸還對方抵押的債券,收回融出資金并獲得一定利息。

        實質是一種短期抵押融資行為。

        開展債券回購交易業務的主要場所為滬、深證券交易所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

        上海證券交易所于l993年12月、深圳證券交易所于l994年10月分別開辦了以國債為主要品種的質押式回購交易,其目的主要是發展我國的國債市場,活躍國債交易,發揮國債這一金邊債券的信用功能,為社會提供一種新的融資方式。2002年12月30日和2003年1月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推出了企業債券回購交易。2007年公司債推出后,證券交易所又進一步允許公司債[包括普通公司債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公司債(簡稱“分離債”)]進行質押式回購。因此,目前交易所上市的各類債券都可以用作質押式回購。交易所債券回購市場的參與主體主要是投資股市的各類投資者,如證券公司、保險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等。根據人民銀行l997年的通知,商業銀行不得參與交易所債券回購交易。2009年1月,中國證監會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通知,開展上市商業銀行在證券交易所參與債券交易試點。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也開辦了國債、政策性金融債等債券的回購業務,參與主體是銀行間市場會員,主要是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財務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等金融機構。

        二、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

        (一)證券交易所質押式回購制度和回購品種

        證券交易所質押式回購實行質押庫制度,融資方應在回購申報前,通過交易所交易系統申報提交相應的債券作質押。用于質押的債券,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規定,轉移至專用的質押賬戶。當日購買的債券,當日可用于質押券申報,并可進行相應的債券回購交易業務。質押券對應的標準券數量有剩余的,可以通過交易所交易系統,將相應的質押券申報轉回原證券賬戶。當日申報轉回的債券,當日可以賣出。

        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回購實行標準券制度。

        標準券是由不同債券品種按相應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回購融資額度。

        2008年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國債、企業債、公司債等可參與回購的債券均可折成標準券,并可合并計算,不再區分國債回購和企業債回購。

        深圳證券交易所仍維持原狀,規定國債、企業債折成的標準券不能合并計算,因此需要區分國債回購和企業債回購。

        上海證券交易所實行標準券制度的債券質押式回購分別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個品種。

        深圳證券交易所實行標準券制度的債券質押式回購分為:國債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個品種;實行標準券制度的質押式企業債回購有1天、2天、3天、7天4個品種。

        (二)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流程

        證券公司營業部接受投資者的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委托時,應事先向投資者提交《債券回購交易風險提示書》,與投資者簽訂《債券質押式回購委托協議書》;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交質押券,填寫“質押券提交申請表”。

        營業部應對投資者證券賬戶內可用于債券回購的標準券余額進行檢查。標準券余額不足的,債券回購的申報無效。投資者進行回購交易時,應提交有效簽署的“債券回購交易申請表”。營業部收到債券回購交易申請表后,有權對投資者的回購交易申請進行審查,并確定其債券回購交易的最大融資額度。審查無異議的,營業部應根據投資者申請的時間、品種、數量及價格等及時辦理,并將辦理結果及時通知投資者。

        債券回購交易申報中,融資方按“買入”(B)予以申報,融券方按“賣出”(S)予以申報。可以理解成在回購到期時的反向交易中,融資方處于買入債券的地位,而融券方處于賣出債券的地位。回購交易申報操作類似股票交易。成交后由中國結算公司根據成交記錄和有關規則進行清算交收;到期反向成交時,無需再行申報,由交易所電腦系統自動產生一條反向成交記錄,中國結算公司據此進行資金和債券的清算與交收。債券回購交易的融資方,應在回購期內保持質押券對應標準券足額。債券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通過交易所交易系統,將相應的質押券申報轉回原證券賬戶,也可以申報繼續用于債券回購交易。當日申報轉回的債券,當日可以賣出。


        (三)證券交易所質押式回購的申報要求

        1.報價方式:以債券回購交易資金的年收益率進行報價。

        2.申報要求。債券回購交易雙方在報價時,直接輸入資金年收益率的數值,可省略百分號(%)。滬、深證券交易所對申報單位、最小報價變動單位及申報數量的規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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