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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交易指導:證券研究所可否托管經營

      發布時間:2010-06-12 18:56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交易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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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證券研究所的經營方式一般都是券商自建自營,這種經營方式使券商在籌建和經營研究所的過程中,面臨很大的風險。這主要是因為證券研究所不是利潤中心。因此,隨著證券市場各項業務從原來的壟斷利潤走向平均利潤,券商不能像以前那樣不計成本和風險了。
        那么,有沒有較好的解決辦法呢?在一定程度上,對證券研究所經營方式的創新可以有效的避免這種風險,“托管經營”就是一個比較理想的經營方式。
        所謂“托管”,就是券商對證券研究所依然擁有所有權,只是把“經營管理”讓渡給具有聲譽和管理經驗的受托方。券商依然可以把證券研究所作為對外宣傳、擴大自身知名度的重要窗口。
        但證券研究所的受托方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包括:受托方是能承擔經營風險的獨立法人實體;受托方有較強的管理能力和研究實力;受托方在業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等。由于證券研究的專業化和產業化發展,業內出現了一些獨立的證券研究公司,這些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證券研究公司自然而然成為托管券商證券研究所的最佳候選人,使“托管”成為可能。
        從成本上看,券商自建和自營證券研究所的成本是很高的。以中等規模的證券研究所為例,年固定運營成本約為1000萬元,花費如此大的成本,并不能確保證券研究所成功運行。而托管證券研究所會降低券商的運作成本,包括降低其組建證券研究所的成本、管理成本、日常運營成本。
        “托管”還可以利用受托方的無形資產,迅速在市場中創立研究品牌,節約券商的時間成本。我國加入WTO后,證券研究會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在這種情況下,新券商組建和管理證券研究所的成本和風險會更大。如果采用“托管”的形式,受托方可以利用自身的研究品牌和研究方法幫助被托管的研究所在市場中“打品牌”,使之在國外研究機構進入中國市場之前,分得一部分市場份額。
        從形式上看,“托管”的形式靈活多樣,操作難度低。在托管中,委托方和受托方是基于協議建立起來的委托—代理關系,如果受托方在托管中不能達到托管目的,委托方可以中止托管協議,委托方退出的成本較低。也正是基于此,在托管中,委托方原來承擔的一部分風險由受托方分擔了。
        不過,托管經營并非經營證券研究所的最好方式,成功與否和券商的具體情況有關。相對而言,對于新券商和中小券商,對證券研究所采用托管的方式較為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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