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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市場基礎知識第四章考點-證券投資基金當事人

      發布時間:2011-03-27 13:50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基礎知識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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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證券投資基金當事人

        一、證券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即基金投資者,是基金的出資人、基金資產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資回報的受益人。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本權利包括對基金收益的享有權、對基金份額的轉讓權和在一定程度上對基金經營決策的參與權。對于不同類型的基金,持有人對投資決策的影響方式是不同的。在公司型基金中,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基金公司的董事會來行使對基金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權,對基金運作的影響力大些。而在契約型基金中,基金份額持有人只能通過召開基金受益人大會對基金的重大事項作出決議,但對基金日常決策一般不能施加直接影響。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下列權利:分享基金財產收益;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下列事項應當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提前終止基金合同;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額l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l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必須承擔一定的義務,這些義務包括:遵守基金契約;繳納基金認購款項及規定的費用;承擔基金虧損或終止的有限責任;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資人合法權益的活動;在封閉式基金存續期間,不得要求贖回基金份額;在封閉式基金存續期間,交易行為和信息披露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法律、法規及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例題·單選題】下列各項中,( )不是基金份額持有人必須承擔的義務。

        A.承擔基金虧損或終止的全部責任

        B.繳納基金認購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C.在封閉式基金存續期間,不得要求贖回基金份額

        D.遵守基金契約

        [答疑編號1150040201]

        『正確答案』A

        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的概念

        基金管理人是負責基金發起設立與經營管理的專業性機構,不僅負責基金的投資管理,而且承擔著產品設計、基金營銷、基金注冊登記、基金估值、會計核算和客戶服務等多方面的職責。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或其他機構等發起成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基金管理人作為受托人,必須履行“誠信義務”。基金管理人的目標函數是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因而,不得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損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例題·判斷題】基金管理人由基金公司擔任,其目的是是受益人利益最大化。( )

        A.正確

        B.錯誤

        [答疑編號1150040202]

        『正確答案』A

        (二)基金管理人的資格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業務是發起設立基金和管理基金。對基金管理人需具備的條件,各個國家和地區有不同的規定。我國對基金管理公司實行市場準入管理,《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注冊資本不低于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于三億元人民幣;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例題·多選題】根據法律規定,基金管理人不得有( )等行為。

        A.將其固有財產或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

        B.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C.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謀取利益

        D.按照規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答疑編號1150040203]

        『正確答案』AC

        (四)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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