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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信托監察人的選任與職責

      發布時間:2010-08-18 19:24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基礎知識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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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招聘考試備考資料

      選任
        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并不特定,因此受益人難以有效維護其利益,在此情況下,為了維護公益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加強對公益信托活動的監督,保證信托目的的實現,《信托法》規定公益信托應當設置信托監察人,信托監察人即相當于受益人利益的代表。 
        由于公益信托的法律關系比較復雜,為了確保信托監察人能夠有效履行職責、維護受益人利益,在選任信托監察人時應優先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 
        職責
        《信托法》中關于信托監察人的職責的規定非常原則,概括起來,包括認可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產狀況報告、認可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為維護受益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上述職責中,對于認可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產狀況報告、認可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的職責來說,如果信托監察人對相關報告不予認可時,公益信托和當事人應如何處理,《信托法》并沒有進一步規定,在此情況下,可以考慮在相關配套法規中進一步明確信托監察人對相關報告不予認可時的法律后果,包括對公益信托的法律后果、對受托人的法律后果等。 
        上述職責中,對于為維護受益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的職責來說,該等訴訟是信托監察人為受益人利益而提起,因此訴訟結果應由受益人享有和承擔,該等訴訟模式與普通的訴訟具有明顯區別,類似于《公司法》中的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但《信托法》的規定并不完整,為了保障信托監察人有效履行職責,應在相關配套法規中對此予以進一步明確,包括訴訟費用和訴訟結果的承擔等。 
        上述職責中,對于為維護受益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其他法律行為的職責來說,《信托法》的該等規定過于原則化,缺乏可操作性,應在相關配套法規中對此予以進一步明確,包括相關法律行為結果的承擔原則、信托監察人可以實施其他法律行為的情形、信托監察人可以實施的法律行為的種類等。 
        此外,為了督促信托監察人勤勉盡職,還應在相關配套法規中對信托監察人不履行職責或者不當履行職責時應承擔的責任和救濟途徑進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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