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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地方政府債券
地方政府債券是政府債券的形式之一,在我國建國初期就已經存在。如早在1950年,東北人民政府就發行過東北生產建設折實公債,但l981年恢復國債發行以來,卻從未發行過地方政府債券。由于我國1995年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因此,我國目前的政府債券僅限于中央政府債券。但地方政府在諸如橋梁、公路、隧道、供水、供氣等基礎設施的建設中又面臨資金短缺的問題,于是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地方政府債券,即以企業債券的形式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如l999年上海城市建設投資開發公司發行5億元浦東建設債券,名義上是公司債券,但所籌資金則是用于上海地鐵建設;濟南自來水公司發行1.5億元供水建設債券,名義上是公司債券,而所籌資金則用于濟南自來水設施建設。近幾年,國債發行總規模中有少量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發行的債券,其中2001年為400億元,2002年為250億元,2003年為250億元,2004年為150億元,2005年為100億元。
地方政府債券的分類
地方政府債券按資金用途和償還資金來源分類,通常可以分為一般債券(普通債券)和專項債券(收益債券)。前者是指地方政府為緩解資金緊張或解決臨時經費不足而發行的債券,后者是指為籌集資金建設某項具體工程而發行的債券。對于一般債券的償還,地方政府通常以本地區的財政收入作擔保,而對專項債券,地方政府往往以項目建成后取得的收入作保證。
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主體
地方政府債券是由地方政府發行并負責償還的債券,簡稱“地方債券”,也可以稱為“地方公債”或“地方債”。地方政府債券是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和資金需要狀況,以承擔還本付息責任為前提,向社會籌集資金的債務憑證。籌集的資金一般用于彌補地方財政資金的不足,或者地方興建大型項目。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主體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一般又由不同的級次組成,而且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名稱。美國地方政府債券由州、市、區、縣和州政府所屬機關和管理局發行。日本地方政府債券則由一般地方公共團體和特殊地方公共團體發行,前者是指都、道、府、縣、市、鎮、村政府,后者是指特別地區、地方公共團體聯合組織和開發事業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