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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蘭州市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應考人員守則

      發布時間:2012-02-24 11:19  來源:會計從業資格資料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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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以下簡稱“考試”)考場規則,嚴肅考風考紀,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考生在本科目考試開始前20分鐘憑本人準考證和二代身份證,經監考人員對考生本人與準考證和二代身份證核對無誤后進入考場,對號入座(準考證上的座位號與電腦桌號一致),不得隨意更換考試用機;將準考證和二代身份證放置在微機操作臺上,以便核查。考試開始10分鐘后,考生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考試開始后60分鐘內,考生不得交卷離開考場,離開考場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進場續考。
      第三條 考生進入考場時,除書寫用筆及不帶漢字存儲功能的計算器外,必須將所攜帶的背包、移動硬盤(或u盤)、書籍、紙張、筆記、報刊、通訊工具(應設置為關閉狀態)、電子記事設備等物品放在考場指定的物品存放處(貴重物品自己保管)。
      第四條 考生應認真閱讀準考證上的考試協議,核對身份證號,并在本人簽字處簽上姓名,按虛線撕下來放在桌上;開考前5分鐘,在監考人員提示下,點擊IE瀏覽器,登錄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界面,等待考試。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后,考生準確錄入本人準考證號及證件信息,開始考試。考試中考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和計算器等物品,不得用與本人無關的準考證號等信息登錄。
      第五條 考試過程中如果出現無法登錄考試服務器、機器故障或網絡故障等異常情況的,考生不得大聲喧嘩,應舉手示意,請監考人員解決,不得自行處置,否則按違紀論處。
      第六條 考生在考試中途不得離開考場,如確有需要暫時離開考場的,必須經監考人員同意并由指定的監考人員陪同,但考試時間連續計算。
      第七條 考試過程中,考生應當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保持考場肅靜,服從監考人員管理,不得在考場內吸煙、喝水、隨意站立走動。
      第八條 考試過程中,考生不得相互交流,不得協助他人答題,不得使用通訊工具等電子設備,不得抄錄屏幕內容,不得使用移動硬盤(U盤)等存儲設備,否則按違紀論處。
      第九條 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立即停止計算機操作,但考生不得關閉計算機,迅速離開考場。如果考生在考試開始60分鐘后,考試結束前交卷,必須完成交卷操作,經監考人員檢查同意后方可離開考場。離開考場時,不得將草稿紙帶出考場。離開考場后,不得在考場附近談論、逗留。
      第十條 考生因個人原因如座位坐錯、姓名和準考證填錯、或未按規定要求進行操作造成成績差錯的,后果自負。
      第十一條 考生應當尊重考場工作人員,自覺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為保證無紙化考試正常進行,除本考點主考、副主考、技術維護人員,本考場監考、流動監考及巡視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考場。
      第十二條 考生在考試期間違規違紀的,按《甘肅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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