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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考場規則

      發布時間:2011-06-22 13:04   來源:會計從業資格資料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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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考場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深圳市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以下簡稱“考試”)考場規則,嚴肅考風考紀,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考生在本科目考試開始前15分鐘憑本人身份證和準考證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將身份證和準考證放置在課桌右上角以便核查,監考人員逐一核對考生準考證和身份證,核對無誤后由考生在簽到表上簽名。考試開始30分鐘后,考生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考試開始后30分鐘內,考生不得交卷退場。
      第三條 考生只允許帶簽字筆和普通簡易計算器(無套、無存儲功能、非工程型)進入考試座位,隨身攜帶的其他物品按要求存放在指定位置(將通訊工具設置為關閉狀態),不得將通訊工具帶入座位。考試開始后考生不可以互相借用文具或計算器等物品。
      第四條  考生在考試頁面按要求輸入自己的相關信息登錄考試服務器,并仔細核對屏幕顯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認真閱讀考試頁面上的說明,核對無誤后方可進行下一步的操作。考生不得使用非本人信息登錄考試,不得進行與考試無關的計算機操作。
      第五條 考試過程中,如出現退出考試程序、無法登錄考試服務器、機器故障、斷電、或網絡故障等無法正常考試情況的,考生應舉手示意,請監考人員解決,不得自行處置。
      第六條 考試過程中,考生不得中途離開考場,如確有需要暫時離開考場的,必須經監考人員同意并由指定的監考人員陪同,但考試時間連續計算。
      第七條 考試過程中,考生應當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保持考場肅靜,服從監考人員管理,要愛護考試設備(人為損壞者照價賠償),不得在考場內吸煙和隨意站立、走動。
      第八條 監考人員和考生均不得移動攝像頭至盲區,考生不得相互交流,不得協助他人答題,不得抄錄、拍攝屏幕內容,不得使用U盤等移動存儲設備。
      第九條  考試結束后,考生應立即停止操作,并帶好隨身物品離開考場,但不得關閉計算機,不得將草稿紙帶出考場。
      考試結束前交卷的考生,必須完成交卷操作,經監考人員檢查同意后方可離開考場,不得將草稿紙帶出考場。離開考場后,不得在考場附近談論、逗留。
      第十條 考生因個人原因(如坐錯座位、個人信息填錯或未按規定要求進行操作等)造成成績差錯的,后果自負。
      第十一條 如遇不可抗力導致考試中斷,考生應聽從監考人員安排,另行安排考試時間。
      第十二條 考生應當尊重考場工作人員,自覺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除本考點負責人、技術維護人員,本考場監考、流動監考及巡視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考場。
      第十三條 考生在考試期間違規違紀的,按《深圳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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