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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1-04-19 12:33  來源:會計從業資格資料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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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設區市財政局、省直各單位、中央駐贛各單位:
      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財政部公布了《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現將該《辦法》(附件1)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本省縣級以上(含縣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江西省財政廳負責全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并對設區市、縣(市、區)財政部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
      各級財政部門的管理權限,按照屬地原則并結合考慮企業單位辦理工商注冊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級別予以劃分,即:
      (一)省財政廳負責省直及其所屬的在省會城市所在地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中央駐昌各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二)設區市財政局負責市直及其所屬的在設區市政府所在地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中央、省駐設區市政府所在區域內的各單位(南昌市區除外)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三)縣(市、區)財政局負責縣(市、區)直及其所屬的企事業單位和鄉鎮各單位,中央、省、市駐當地各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四)無主管部門的企業,按其工商注冊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級別,其會計從業資格由相應的財政部門負責管理。若企業所在地與其工商注冊登記機關所在地不一致的,應按屬地原則,由當地財政部門負責其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五)凡在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南昌高新產業開發區的單位,其會計從業資格一律由開發區財政局負責管理。  
      (六)單位臨時人員、雇用人員,其會計從業資格按部門或單位所在地的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七)凡與任何單位不存在編制關系或聘任關系的人員,其會計從業資格由其常駐戶口或臨時戶口所在地的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八)在校大中專院校學生,其會計從業資格由負責其所在學校會計從業資格的財政部門管理。  
      二、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合格的申請人,應按本通知第一條的規定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的,由財政部門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申請人提出申請,應執行以下規定:  
      (一)申請途徑。  
      1、有主管部門的人員,由主管部門集中向財政部門申請;  
      2、無主管部門的人員及在校大中專院校學生,分別由其所在單位和學校集中向財政部門申請;  
      3、與任何單位不存在編制關系或聘任關系的人員,由個人直接向財政部門申請。  
      (二)申請人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應按照《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提供相應的申報材料。  
      1、凡符合本文件第一條第(一)至(六)款規定,即有工作單位的申請人,申請辦證時應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附件2),在會計崗位的還需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注冊、變更、登記表》(附件3)。  
      2、凡符合本文件第一條第(七)至(八)款規定,即沒有工作單位的申請人,申請辦證時只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  
      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檔案號碼的編寫。  
      全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檔案號碼共14位,每個持證人員的檔案號碼不得重復。編碼規則分下列兩種情況進行編號:  
      1、凡有工作單位的人員,其檔案號碼的編碼規則為:第1-6位是行政區劃編碼部分,按照國家標準行政區劃編碼編號;第7-9位為部門分段管理碼,由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進行編號并分配;第10-14位是本部門證書順序號。   2、凡沒有工作單位的人員,其檔案號碼全省統一按“行政區劃編碼6位+555+流水號5位”進行編號。各級財政部門在編號時,應在全省統一使用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軟件中,單獨設立一個部門編碼進行集中管理。例如,在省財政廳辦理無工作單位人員的第一本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其檔案號碼應為36000055500001.  
      四、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1、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為全省統一考試,由省財政廳統一部署,各設區市、縣(市、區)財政部門組織實施。全省考試考務規則等辦法,我廳將另行制定。  
      2、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分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和《初級會計電算化》三門。其中《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兩門科目為統考科目,實行筆試、閉卷的方式。初級會計電算化實行計算機無紙化考試。  
      3、凡不符合《辦法》第十條免試條件的人員,《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兩門科目必須在一次考試中同時合格。  
      五、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調轉。  
      持證人員工作單位調轉后,應當按照《辦法》第二十四條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調轉手續。其中辦理檔案調轉手續的人員應向原發證單位提供的材料包括:工作調動的有效證明(系指調令、合同、協議等)、繼續教育相關證明及有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六、持證人員的繼續教育。  
      1、持證人員每年應按照其發證機關制定的繼續教育培訓規劃要求,參加發證機關組織實施的繼續教育,并取得繼續教育相關證明。  
      2、持證人員取得繼續教育證明后,應到其發證機關進行繼續教育登記。原則上每兩年登記一次,具體登記時間由各級財政部門自行確定。  
      七、做好銜接工作。  
      1、做好新舊辦法銜接工作。各級財政部門對《辦法》實施前已受理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應當抓緊辦結;自2005年3月1日起,有關會計從業資格的申請,一律按照《辦法》及本文件的規定進行審查和頒發。  
      2、做好新舊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銜接工作。財政部對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內芯部分項目進行了調整,2001年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仍可繼續使用和有效,待2001年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使用完畢后,逐步更換新版(2005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3、做好沒有工作單位人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號碼銜接工作。自2005年3月1日起,對原來沒有工作單位的持證人員已使用的檔案號碼“行政區劃編碼6位+999+流水號5位”一律停止使用,具體按本通知的規定編號。  
      八、本文件自2005年3月1日起執行。省財政廳《關于做好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贛財會[2001]17號)、《江西省財政廳關于江西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的補充通知》(贛財會[2001]44號)、《江西省財政廳關于全省統一換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通知》(贛財會[2001]34號)、《江西省財政廳關于省直等單位統一換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通知》(贛財會[2001]35號)、《江西省財政廳辦公室關于會計從業資格檔案調轉手續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贛財辦會[2003]2號)等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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