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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完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制的實施意見

      發布時間:2010-08-19 22:35   來源:會計從業資格資料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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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完善市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
      財會〔2010〕4號

        為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不斷提高會計服務效能,根據財政部印發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第26號令)和浙江省財政廳印發的《浙江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浙財會字〔2005〕30號)規定,結合舟山市完善市區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對市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的管轄范圍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管轄范圍劃分依據

        在屬地管理原則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劃分;公司、企業和其他組織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按照區域劃分(除中央、省級企業及財務歸屬市級管理的公司、企業);無工作單位人員按戶籍(或居住地)劃分。

        二、管轄范圍具體劃分

        根據上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的劃分依據,舟山市財政局與各區財政局按以下具體劃分實施管理。

        (一)市財政局負責下列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1、市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2、臨城新區、舟山經濟開發區(濱江、新港開發區域)、普陀山區域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組織;(注:濱江開發區域座落于定海區城東街道區域內,四至范圍:東起石板嶺西山麓,南起海濱,西至甬慶村的西浦廟,北到馬家岙、倒橋一側。新港開發區域位于舟山本島北部,四至范圍:東到普陀展茅鎮梁橫山、西至定海白泉鎮浪洗山、南以新港開發區疏港大道為界、北面臨海。)

        3、在定海、普陀區域財務歸屬市級管理的公司、企業;

        4、在舟中央、省級單位(不包括岱山、嵊泗);

        5、在舟各類金融(除信用聯社)、保險、證券機構(不包括岱山、嵊泗)。

        (二)定海、普陀區財政局分別負責本轄區內(除劃歸市局管理的單位外)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三)不與任何單位存在編制關系或聘用關系的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按屬地原則,在本市有常住戶口的,由戶口所在地的財政部門負責管理;在本市無常住戶口的,由居住所在地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三、其他

        本實施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舟山市財政局
      二○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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