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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江蘇會計證會計基礎重點講義-財產清查程序

      發布時間:2011-09-21 19:56   來源:會計基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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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財產清查
      一 財產清查的意義種類和一般程序
      財產清查的范圍
      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 全面清查的對象
      (1)貨幣資金
      (2)財產物資
      (3)債權債務
      全面清查的適用范圍(多選)
      2.局部清查的對象
      (1)庫存現金
      (2)銀行存款
      (3)庫存商品,原材料,包裝物等
      (4)債權債務
      【例1】(多)下面需要進行全面清查的情況是()
      A年終結算前 B企業股份制改制前 C進行全面資產評估時 D單位主要領導調離時
      [答案] ABCD
      定期和不定期清查
      比較:
      1 定期清查的對象: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2.不定期清查的對象: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二 財產清查的方法
      現金的清查
      方法:實地盤點法
      銀行存款的清查
      方法:對賬單法
      不一致的原因:
      (1)一方記賬錯誤
      (2)未達賬項
      未達賬項—存款單位與銀行之間對于同一項業務,由于取得憑證的時間不同,導致記賬時間不一致,而發生的一方已登記入賬,另一方未入賬的款項。
      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進行調整
      往來款項的清查
      方法:詢證查詢
      【例2】(判斷)在進行現金清查時,出納人員不得在場()。
      [答案]錯誤
      【例3】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編制完畢后,可以作為調整企業銀行存款余額的原始憑證。()
      [答案]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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