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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湖北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會計基礎學習筆記(15)

      發布時間:2010-12-09 15:53   來源:會計基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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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節 會計憑證的傳遞與保管

        一、會計憑證的傳遞(了解)

        (一)會計憑證的傳遞的概念

        會計憑證的傳遞是指從會計憑證的取得或填制時起至歸檔保管過程中,在單位內部有關部門和人員之間的傳送程序。

        (二)會計憑證的傳遞的內容

        包括傳遞程序和傳遞時間兩方面。

        (三)會計憑證的傳遞程序和時間的制訂

        單位應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每一種憑證的傳遞程序和方法。通常考慮以下幾點:

        1.會計憑證的傳遞程序,要根據管理要求規定。

        2.會計憑證的傳遞時間,要根據有關部門和人員辦理經濟業務必要手續時間而定。

        3.要通過調查研究和協商來制訂會計憑證的傳遞程序和傳遞時間。

        執行中如有不合理的地方,可隨時根據實際情況加以修改。

        二、會計憑證的保管

        會計憑證的保管是指會計憑證記賬后的整理、裝訂、歸檔和存查工作。作為記賬的依據,會計憑證是重要的會計檔案和經濟資料。

        對會計憑證的保管的主要要求有:

        1.會計憑證應定期裝訂成冊,防止散失。

        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遺失時,應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始憑證的號碼、金額、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若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車票丟失,則應由當事人寫明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2.會計憑證封面應注明:單位名稱、憑證種類、憑證張數、起止號數、年度、月份、會計主管人員、裝訂人員等有關事項,會計主管人員和保管人員應在封面上簽章。

        3.會計憑證應加貼封條,防止抽換憑證。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使用時,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準,可以復制。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復制件,應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并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名、蓋章。

        4.原始憑證較多時,可單獨裝訂,但應在憑證封面注明所屬記賬憑證的日期、編號和種類,同時在所屬的記賬憑證上應注明“附件另訂”及原始憑證的名稱和編號,以便查閱。各種經濟合同,存出保證金收據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的原始憑證,應另編目錄,單獨登記保管,并在有關的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編號。

        每年裝訂成冊的會計憑證,在年度終了時可暫由單位會計機構保管一年,期滿后應當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5.嚴格遵守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滿前不得任意銷毀。任何單位不得擅自銷毀會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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