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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會計基礎復習筆記(36)

      發布時間:2010-07-13 18:18  來源:會計基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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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會計檔案基礎工作規范

        一、會計檔案的歸檔

        (一)會計檔案整理的要求

        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會計機構按照歸檔的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二)會計檔案的交接

        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本單位會計機構保管1年。期滿之后,應由會計機構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的檔案機構統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不能是出納人員)。

        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保管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當保持原卷冊的封裝。個別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檔案機構應當會同會計機構和經辦人員共同拆封整理。

        會計檔案移交時,應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交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

        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在辦理竣工決算后移交給建設項目的接受單位,并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二、會計檔案的查閱和復制

        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并辦理登記手續。查閱或者復制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涂畫、拆封和抽換。

        三、會計檔案的銷毀程序

        1.本單位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提出銷毀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

        2.單位負責人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3.單位檔案機構和會計機構共同派員監銷。國家機關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由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派人參加監銷。財政部門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由同級審計部門派人參加監銷。

        4.銷毀前,應核對所要銷毀的會計檔案。銷毀后,應當在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并將監銷情況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對于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的原始憑證和涉及到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單獨抽出立卷,由檔案部門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也不得銷毀。

        【例3】(多)保管期滿,不得銷毀的會計檔案有( )。

        A.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

        B.正在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的有關會計檔案

        C.超過保管期限但尚未報廢的固定資產購買憑證

        D.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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