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要求設置會計科目和賬戶、復式記賬、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進行成本計算、財產清查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2.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3.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 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
4.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
5.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也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6.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區,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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