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單位和個人憑承兌商業匯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的結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異地均可以使用,其結算款項的劃回方式分為郵寄和電報兩種,由收款人選用。
1、委托收款記載事項: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樣;
(2)確定的金額;
(3)付款人的名稱;
(4)收款人的名稱;
(5)委托收款憑據名稱及附寄單證張數;
(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簽章。
委托收款人以銀行以外的單位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付款人銀行名稱。
2、委托收款辦理方法。委托:收款人辦理委托收款應向銀行提交委托收款憑證和有關的債務證明。付款:銀行接到寄來的委托收款憑證及債務證明,審查無誤辦理付款。
(1)以銀行為付款人的,銀行應在當日將款項主動支付給收款人。
(2)以單位為付款人的,銀行通知付款人后,付款人應于接到通知當日書面通知銀行付款。
銀行在辦理劃款時,付款人存款賬戶不是足額支付的,應通知被委托銀行向收款人發出未付款項通知書。按照有關辦法規定,債務證明留存付款人開戶銀行的應將其 債務證明連同未付款通知書郵寄被委托銀行轉交收教人。
3、委托收款使用中需注意:
(1)付款人審查有關債務證明后,對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項有權提出拒絕付款。
(2)收款人收取公用事業費,必須具有收付雙方事先簽訂的經濟合同,由付款人向開戶銀行授權,并經開戶銀行同意,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可以使用同城特約委托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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