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記會計賬簿時,應當將會計憑證日期、編號、業務內容摘要、金額和其他有關資料逐項記入賬內,做到數字準確、摘要清楚、登記及時、字跡工整。
(2)登記完畢后,要在記賬憑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已經登賬的符號表示已經記賬。
(3)賬簿中書寫的文字和數字應緊靠底線書寫,上面要留有適當空格,不要寫滿格,一般應占格距的1/2.
(4)登記賬簿要用藍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書寫,不得使用圓珠筆(銀行的復寫賬簿除外)或者鉛筆書寫。
(5)下列情況,可以用紅色墨水記賬:
①按照紅字沖賬的記賬憑證,沖銷錯誤記錄;
②在不設借貸等欄的多欄式賬頁中,登記減少數;
③在三欄式賬戶的余額欄前,如未印明余額方向的,在余額欄內登記負數余額;
④根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可以用紅字登記的其他會計記錄。
(6)各種賬簿應按頁次順序連續登記,不得跳行、隔頁。如果發生跳行、隔頁,應當將空行、空頁劃線注銷,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頁空白“字樣,并由記賬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7)凡需要結出余額的賬戶,結出余額后,應當在“借或貸”等欄內寫明“借”或者“貸”等字樣。沒有余額的賬戶,應在“借或貸”欄內寫“平”字,并在“余額”欄用“~”表示。
(8)每一賬頁登記完畢結轉下頁時,應當結出本頁合計數及余額,寫在本頁最后一行和下頁第一行有關欄內,并在 摘要欄內注明“過次頁”和“承前頁”字樣;也可以將本頁合計數及金額只寫在下頁第一行有關欄內,并在摘要欄內注明“承前頁”字樣。對需要結計本月發生額的 賬戶,結計“過次頁”的本頁合計數應當為自本月初起至本頁末止的發生額合計數;對需要結計本年累計發生額的賬戶,結計“過次頁”的本頁合計數應當為自年初 起至本頁末止的累計數;對既不需要結計本月發生額,也不需要結計本年累計發生額的賬戶,可以只將每頁末的余額結轉次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