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務的開始和完成分別屬于不同的會計年度,且在資產負債表日能對該項交易的結果作出可靠估計的,應按完工百分比確認收入。
本期收入
=提供勞務收入總額×完工進度-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后的金額
本期費用
=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完工進度-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成本后的金額
(2)若資產負債表日不能對交易的結果作出可靠估計,應按已經發生并預計能夠補償的勞務成本確認收入,并按相同金額結轉成本,如預計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不能得到補償,則不應確認收入,但應將已經發生的成本確認為當期費用。
(3)企業與其他企業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包括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時,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不能夠區分,或雖能夠區分但不能單獨計量的,應當將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全部作為銷售商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