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兩個部分。
一、盈余公積
(一)盈余公積的形成
盈余公積是指企業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積累資金。公司制企業的盈余公積包括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
1.法定盈余公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公司制企業應該按照凈利潤(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計提的法定盈余公積累計金額已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非公司制的企業也可以按照超過l0%的比例提取。值得注意的是,在計算提取法定盈余公積的基數時,不應包括企業年初未分配利潤。
2.任意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是公司制企業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批準按照規定的比例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的區別就在于其各自計提的依據不同,法定盈余公積是以國家的法律或法規為依據提取的,而任意盈余公積則是由企業自行決定提取的。
(二)盈余公積的用途
根據有關規定,企業提取的盈余公積主要可以用于以下幾個方面:
1.彌補虧損。企業發生虧損時,應由企業自行彌補。彌補虧損的渠道主要有三條:一是用以后年度稅前利潤彌補。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有關法規的規定,企業發生虧損時,可以用以后五年內實現的稅前利潤來彌補,也就是說,企業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期限為五年。二是以后年度稅后利潤彌補。企業發生的虧損經過五年期限仍不足彌補的,應使用隨后所實現的所得稅后利潤彌補。三是用盈余公積彌補。當企業發生的虧損在所得稅后利潤仍不足彌補的,可以用所提取的盈余公積加以彌補。但是,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時,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議,并經股東大會批準,或由類似的機構批準后方可實施。
2.轉增資本或股本。當企業提取的盈余公積累計比較多時,可以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或股本,但是必須經過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的批準。用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或股本后,留存的盈余公積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25%。當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或股本時,要按照股東的原持股比例進行結轉。
3.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根據有關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當股份有限公司累積的盈余公積比較多,而未分配利潤又比較少時,為了維護企業的形象,給投資者以合理的回報,對于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可以用盈余公積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提取盈余公積是屬于利潤分配的一部分,盈余公積的提取實際上是企業當期實現的凈利潤向投資者分配利潤的一種限制。企業提取盈余公積相對應的資金,一經提取形成盈余公積后,在一般情況下不得用于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或股利。企業提取的盈余公積,無論是用于彌補虧損,還是用于轉增資本或股本,都是在企業所有者權益內部結構的轉換,并不引起企業所有者權益總額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