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潤”是一個重要的經濟學概念,但其含義在不同情況下有多種。
“利潤”的含義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利潤”是指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利潤包括收入減去費用后的凈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等。《會計法》中的利潤概念和內涵規定與準則的規定一致。 來源:
“利潤”的層次在會計的利潤表中,會計“利潤”被劃分成3個層次:
第一層是營業利潤,營業利潤=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資產減值損失+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損失以“-”號填列)+投資收益(損失以“-”號填列);
第二層次是利潤總額,利潤總額=營業利潤+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第三層次叫凈利潤,凈利潤=利潤總額-所得稅費用。一般所說的“會計利潤”是指第三層次———凈利潤。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基本不采用“利潤”的提法,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稱為應納稅所得額。該“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由于我國稅法規定與會計規定存在一定的差異,因而一般與前述“利潤”各種含義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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