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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證輔導之會計基本知識:損失

      發布時間:2010-06-16 19:31  來源:會計基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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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損失”既是一個日常用語,也是一個會計術語。“損失”出現在不同的地方,其含義也有不同。
        會計“損失”分兩種,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06年)》的規定,損失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出。
        “損失”分兩種:一種是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損失,即不應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減少變動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損失;另一種是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損失。該“損失”是指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損失。與之相對的一個概念是“利得”。
        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損失”一般通過400“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核算,來源包括:企業采取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企業按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份額;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職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務應按照規定確定的金額;自用房地產或存貨轉換為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時,賬面價值低于轉換日公允價值的部分中按規定可以計入的部分;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或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時轉入的部分等。
        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損失則通過6711“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其來源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盤虧損失等。
        《企業財務通則》、《金融企業財務規則》中不同的“損失”內容《企業財務通則》的第三十二條中的“企業應當建立各項資產損失或者減值準備管理制度”中的“損失”所對應的應該是會計中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項目,如“壞賬準備”、“貸款損失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等項目。與會計定義中的“損失”內容沒有交叉。
        《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第三十一條中金融企業的“資產損失”,則包括信貸資產損失、壞賬損失、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及在建工程損失等,也不完全是會計概念中的“損失”。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損失”的重分類,《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中“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中的“損失”,在其《實施條例》的第三十二條中解釋為“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該“損失”顯然只包括會計“損失”中計入損益中的部分,同時還涵蓋了會計中“費用”的部分內容。
        其他法規中的“損失”提及“損失”的法規比較多,但該“損失”則多屬于日常生活中所用的,簡單指利益受損的意思。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第十條中,“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中的“損失”概念顯然脫離了會計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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