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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河北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學習筆記(14)

      發布時間:2010-12-30 15:41   來源: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輔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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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稅款征收

        稅款征收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將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組織征收入庫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

        一、稅款征收方式

        (一)稅款的確定方式

        1.查賬征收。查賬征收是由納稅人依據賬簿記載,先自行計算繳納,事后經稅務機關查賬核實,如有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可以多退少補。這種稅款征收方式主要對已建立會計賬冊且會計記錄完整的單位采用。

        2.查定征收。查定征收是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生產設備等情況在正常條件下的生產、銷售情況,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定產量和銷售額,然后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征收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這種稅款征收方式主要對生產不固定、賬冊不健全的單位采用。

        3.查驗征收。查驗征收是由稅務機關對納稅申報人的應稅產品進行查驗后征稅,并貼上完稅證、查驗證或蓋查驗戳,井據以征稅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這種稅款征收方式主要對零星、分散的高稅率產品適用。

        4.定期定額征收。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納稅人在一定經營時期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及收益額,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主要適用于會計核算不健全,并且產量穩定的企業。

        (二)稅款的繳納方式

        1.自行計算,自行繳納。

        2.稅務機關自收稅款并辦理入庫手續(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采取強制措施)

        3.代扣代繳。

        4.代收交繳。

        5.委托代征
      二、稅款征收措施

        (一)核定應納稅額

        1.核定應納稅額的對象。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l)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未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7)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經營的納稅人。

        2.核定應納稅額的方法。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收人額和利潤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費用和利潤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二)關聯企業納稅調整。

        1.關聯企業。

        2.調整的情形: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3.調整的方法(略)

        4.調整的時間

        自該業務發生年度起3年內調整,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到10年。

        (三)責令繳納,加收滯納金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加收稅款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經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的,在批準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

        例如:某公司將應于2004年3月5日繳納的稅款12萬元拖至3月25日繳納。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稅務機關可以加收滯納金金額為:12x0.05%x20=0.12(萬元)。

        (四)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1.納稅擔保的范圍:稅款,滯納金和實現費用。

        2.擔保的情形:

        (1)納稅人有明顯轉移隱匿財產的跡象,逃避納稅的;

        (2)欠稅人需要出境的;

        (3)納稅人同稅務機關發生納稅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4)其他。

        3.擔保的方式

        (1)納稅保證

        (2)納稅抵押

        (3)納稅質押

        (五)稅收保全措施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六)強制執行措施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相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稅務機關將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變價抵繳稅款時,應當交由依法成立的拍賣機構拍賣,或者交由商業企業按市場價格收購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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