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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吉林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 財經法規講義整理(9)

      發布時間:2010-11-23 14:23  來源: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輔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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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票據結算

        一、票據概述

        (一)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1.概念

        我國《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并可轉讓 的有價證券。(狹義)

        2.種類

        在我國,票據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例題•單選題】下列不屬于票據的有( )。

        A.銀行匯票 B.商業匯票 C.支票 D.債券

        [答案]D

        【例題•判斷題】在我國,票據包括股票和各種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以及商業匯票等。

        [答案]錯

        3、特征

        (1)票據以支付一定金額為目的。支付“票據金額”是票據簽發和轉讓的最終目的,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只有在票據金額得到全部支付后才歸于消 滅。

        (2)票據是出票人依法簽發的有價證券。法律依據不同的票據種類,規定了不同的形式,出票人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要求簽發相關票據,否則,即不受 法律的保護。

        (3)票據所表示的權利與票據不可分離。票據權利的發生必須作成票據,票據權利的轉移必須交付票據,票據權利的行使必須提示票據。權利與票據融 為一體。

        (4)票據所記載的金額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由出票人委托支付的是匯票和支票。

        (5)票據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無條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據金額。

        (6)票據是一種可轉讓證券。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均為記名票據,必須通過背書轉讓或交付轉讓的方式予以流通轉讓
      (二)票據的功能

        1.支付功能。即票據可以充當支付工具,代替現金使用。對于當事人來講,用票據支付可以消除現金攜帶的不便,克服點鈔的麻煩,節省計算現金的時 間。

        2.匯兌功能。即票據可以代替貨幣在不同地方之間運送,方便異地之間的支付。如果異地之間使用貨幣,需要運送或攜帶,不僅費事費力,而且也不安 全,大額貨幣的運送更是如此。如果只拿著一張票據到異地支付,相對而言既安全又方便。

        3.信用功能。即票據當事人可以憑借自己的信譽,將未來才能獲得的金錢作為現在的金錢來使用。例如,甲企業購買乙企業貨物,甲企業暫時款項不 足,便憑借自己的信譽簽發了一張以“乙企業”為收款人、以自己的開戶銀行為付款人,約定3個月后付款的票據給乙企業。此時,甲企業實際上是將3個月后才能 籌足的款項用于現在。

        4.結算功能(債務抵消功能)。如背書轉讓。

        5.融資功能。即融通資金或調度資金。票據的融資功能是通過票據的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實現的。

        (三)票據當事人

        票據當事人,是指票據法律關系中享有票據權利、承擔票據義務的當事人,也稱票據法律關系主體。也就是票據行為的參與者。票據當事人可分為基本當 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

        1.基本當事人。票據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已經存在的當事人,是構成票據法律關系的必要主體,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匯 票和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與收款人;本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與收款人。基本當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據法律關系就不成立,票據就無效。

        【例題•單選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票據的基本當事人的是( )

        A.出票人

        B.付款人

        C.保證人

        D.收款人

        [答案]C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簽發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

        銀行匯票的出票人為銀行;商業匯票的出票人為銀行以外的企業和其他組織;銀行本票的出票人為出票銀行;支票的出票人為在銀行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 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2)收款人。是指票據到期后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又稱票據權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擔付款責任的人。

        匯票的付款人有兩種: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人是合同中應給付款項的一方當事人,也是該匯票的承兌人;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人是承兌銀行,但是其款項 來源還是與該票據有關的合同中應付款方的存款;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開戶銀行;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付款人付款后,票據上的一切債務責任解除。

        【例題•單選題】依法定方式簽發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稱為( )

        A.背書人

        B.出票人

        C.收款人

        D.付款人

        [答案]B

        2.非基本當事人。非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并交付后,通過一定的票據行為加入票據關系而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包括承兌 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

        同一當事人可以有雙重身份,如匯票中的付款人在承兌匯票后稱為承兌人,第一次背書中的被背書人就是第二次背書中的背書人。

        (1)承兌人。是指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票據

        義務的人,它是匯票的主債務人。

        (2)背書人與被背書人。背書人是指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簽字或蓋章,并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書人是指 被記名受讓票據或接受票據轉讓的人。背書后,被背書人成為票據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據的所有權利。
      【例題•單選題】在票據當事人中,被記名受讓票據或接受票據轉讓的人稱為( )。

        A.背書人 B.被背書人 C.收款人 D.保證人

        [答案] B

        (3)保證人。是指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擔當。保證人在被保證人不能履行票據付款責任時,以自己的金錢履行票據付 款義務,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權利,再向票據債務人追索。并非所有的票據當事人一定同時出現在某一張票據上,除基本當事人外,非基本當事人是否存在,完全取決 于相應票據行為是否發生。不同票據上可能出現的票據當事人也有所不同。

        【例題•多選題】下列關于票據當事人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票據當事人是指票據法律關系中享有票據權利、承擔票據義務的當事人,也稱票據法律關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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