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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知識點預習-納稅義務人與征稅范圍

      發布時間:2011-10-19 20:40  來源:稅法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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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點二、納稅義務人與征稅范圍

        一、納稅義務人:

        在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內。個人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二、征稅范圍:

        1.生產應稅消費品:

        生產應稅消費品除了直接對外銷售應征收消費稅外,納稅人將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償還債務,以及用于繼續生產應稅消費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應繳納消費稅。

        2.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屬于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按照自制產品征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再繼續用于生產應稅消費品銷售的,其加工環節繳納的消費稅款可以扣除。

        3.進口應稅消費品:單位和個人進口貨物屬于消費稅征稅范圍的,在進口環節也要繳納消費稅。

        4.零售應稅消費品(※)

        (1)范圍:

        ①僅限于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

        ②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凡劃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

        ③金銀首飾與其他金銀首飾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2)計稅依據

        ①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其計稅依據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②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③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應按受托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④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

        ⑤金銀首飾消費稅改變納稅環節后,用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鑲嵌首飾,在計稅時一律不得扣除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5.卷煙批發環節:在卷煙批發環節加征一道從價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批發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的卷煙,按其銷售額(不含增值稅)征收5%的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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