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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注會考試審計強化講義22.1-注冊會計師與治理層的溝通

      發布時間:2011-09-12 18:20   來源:審計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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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編 特殊項目的考慮
        第二十二章 審計溝通

        考情分析
        本章屬于考試的次重點章節。主要介紹了注冊會計師與治理層的溝通和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考題主要以客觀題形式出現,如果是主觀題,一般會與其他章節一起考核。
        第一節 注冊會計師與治理層的溝通
        一、溝通的對象
        (一)總體要求
        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與被審計單位治理結構中的哪些適當人員溝通,適當人員可能因溝通事項的不同而不同。
        被審計單位也會指定其治理結構中相對固定的人員或組織(如審計委員會)負責與注冊會計師進行溝通。
        (二)與治理層的下設組織或個人溝通
        1.決定與治理層下設組織或個人溝通時應當考慮的主要因素。
        (1)注冊會計師沒有必要(實際上也不可能)就全部溝通事項與治理層整體進行溝通。適當的溝通對象往往是治理層的下設組織和人員,如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監事會,或者被審計單位特別指定的組織和人員等。
        (2)對于一些影響特別重大、性質十分特殊的溝通事項,或者在與治理層下設組織、人員進行溝通無法達到溝通目的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可能需要與治理層整體進行溝通。
        2.被審計單位設有審計委員會或監事會的情形。
        由于在監督、檢查公司財務方面,審計委員會和監事會都承擔了相應的職責,如果被審計單位設有審計委員會或監事會,注冊會計師應當著重與審計委員會或監事會溝通。但一般沒有必要同時與審計委員會和監事會進行溝通。
        (三)與管理層溝通
        注冊會計師在根據準則的規定與治理層溝通特定事項前,通常先與管理層進行討論,除非這些事項不適合與管理層討論(如管理層的勝任能力和誠信問題等)。
        注冊會計師可以在與治理層溝通特定事項前,先與內部審計人員討論有關事項。
        (四)治理層全部參與管理的情形
        如果治理層全部參與管理,注冊會計師仍應考慮與負有管理責任人員的溝通能否向所有負有治理責任的人員充分傳遞應予溝通的內容。
        二、溝通的事項
        (一)溝通事項的基本內容
        注冊會計師應當直接與治理層溝通的事項包括:
        (1)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2)計劃的審計范圍和時間;
        (3)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4)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
        注冊會計師還應當與治理層溝通的事項包括:(1)要求和商定溝通的其他事項;(2)補充事項。
        (二)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注冊會計師應使治理層清楚地了解注冊會計師所負有的與治理層溝通方面的責任。
        對于自身與財務報表審計相關的責任,注冊會計師應當直接與治理層溝通(溝通形式)。
        注冊會計師通常考慮將它包含在審計業務約定書中,即在審計業務約定書中清楚地載明注冊會計師與財務報表審計相關的責任。
        (1)關于注冊會計師審計責任方面的內容,應當作為業務約定條款載入審計業務約定書中;
        (2)關于注冊會計師與治理層溝通責任方面的內容,可以通過口頭形式進行溝通。
        (三)計劃的審計范圍和時間
        注冊會計師應當就計劃的審計范圍和時間直接與治理層作簡要溝通。
        (四)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1.第一類溝通事項:無論治理層是否全部參與管理,注冊會計師均應與治理層直接溝通。
        (1)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會計處理質量的看法。
        (2)審計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難。
        (3)尚未更正的錯報,除非注冊會計師認為這些錯報明顯不重要。
        (4)審計中發現的、根據職業判斷認為重大且與治理層履行財務報告過程監督責任直接相關的其他事項。
        2.第二類溝通事項:治理層并非全部參與管理時還應當直接溝通的事項。
        (1)根據職業判斷認為需要提請治理層注意的管理層聲明。
        (2)已與管理層討論或書面溝通的、審計中發現的重大事項。
        (五)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
        1.如果被審計單位是上市公司,或者是非上市公司,但可能涉及重大的公眾利益
        溝通的必要性:注冊會計師應當就獨立性與治理層直接溝通。
        溝通的對象:溝通的適當對象通常是上市公司的審計委員會,
        溝通的內容:注冊會計師對保持了獨立性所作出的聲明、可能影響獨立性的事項、已經采取的相關防護措施等。
        如果出現了違反與注冊會計師獨立性有關的職業道德守則的情形,注冊會計師應當盡早就該情形及已經或擬采取的補救措施與治理層直接溝通,以便治理層了解相關的情況,評價因此可能帶來的后果,并決定是否有必要采取相應的措施。
        三、溝通的過程
        (一)總體要求
        被審計單位的規模越大、公司治理越健全、治理層的運作越規范,對注冊會計師與治理層溝通在形式上的正式程度和溝通的頻率等方面的要求越高;擬溝通的事項越重要,對溝通的詳略程度和及時性等方面的要求越高。例如,注冊會計師與上市公司治理層的溝通,通常要比與非上市的中小型被審計單位治理層的溝通更為正式和頻繁。
        (二)取得相互了解
        注冊會計師應當就溝通的形式、時間和擬溝通的基本內容與治理層取得相互了解。
        (三)溝通的形式
        注冊會計師與治理層溝通的形式涉及口頭或書面溝通、詳細或簡略溝通、正式或非正式溝通。有效的溝通形式不僅包括正式聲明和書面報告等正式形式,也包括討論等非正式的形式。
        第一類溝通事項和第二類溝通事項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進行溝通,其中已向治理層提出并得到妥善解決的事項不必包含在書面溝通文件中。
        注冊會計師對保持了獨立性所作出的聲明、可能影響獨立性的事項、已經采取的相關防護措施等等也必須采用書面形式進行溝通。
        (四)保密
        1.注冊會計師應當要求治理層將溝通內容,尤其是書面溝通文件保持在合理的知悉和使用范圍之內。為防止治理層未經注冊會計師允許將書面溝通文件提供給第三方,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書面溝通文件中聲明:(1)書面溝通文件僅供治理層使用,如果被審計單位是集團的組成部分,也可供集團管理層和負責集團審計的注冊會計師使用;(2)注冊會計師對第三方不承擔責任;(3)未經注冊會計師事先書面同意,溝通文件不得被引用、提及或向其他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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