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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銀行從業資格考試公司信貸輔導-以資抵債復習

      發布時間:2011-02-25 13:55   來源:公司信貸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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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招聘考試備考資料

      一、以資抵債的條件及抵債資產的范圍
        1.債務人以資抵債的條件

        對債務人實施以資抵債,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①債務人因資不抵債或其他原因關停倒閉、宣告破產,經合法清算后,依照有權部門判決、裁定以其合法資產抵償銀行貸款本息的;

        ②債務人故意“懸空”貸款、逃避還貸責任,債務人改制,債務人關閉、停產,債務人擠占挪用信貸資金等其他情況出現時,銀行不實施以資抵債信貸資產將遭受損失的;

        ③債務人貸款到期,確無貨幣資金或貨幣資金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以事先抵押或質押給銀行的財產抵償貸款本息的。

        2、抵債資產的范圍

        抵債資產應當是債務人所有或債務人依法享有處分權并且具有較強變現能力的財產,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①動產:包括機器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借款人的原材料、產成品、半成品等;

        ②不動產:包括土地使用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等;

        ③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期權等;

        ④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和債券等;

        ⑤其他有效資產。

        下列資產不得用于抵償債務,但根據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辦理的除外:

        ①抵債資產本身發生的各種欠繳稅費,接近、等于或超過該財產價值的;

        ②所有權、使用權不明確或有爭議的;

        ③資產已經先于銀行抵押或質押給第三人的;

        ④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資產;

        ⑤債務人公益性質的職工住宅等生活設施、教育設施和醫療衛生設施;

        ⑥其他無法或長期難以變現的資產。

      二、抵債資產的接收
        商業銀行在取得抵質押品及其他以物抵貸財產(以下簡稱抵債資產)后,要按以下原則確定其價值:

        ①借、貸雙方的協商議定價值;

        ②借、貸雙方共同認可的權威評估部門評估確認的價值;

        ③法院裁決確定的價值。

        在取得抵債資產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可以按以上原則確定的抵押品、質押品的價值中優先扣除,并以扣除有關費用后的抵押品、質押品的凈值作為計價價值,同時,將抵債資產按計價價值轉入賬內單獨管理。

        商業銀行在取得抵債資產時,要同時沖減貸款本金與應收利息。抵債資產的計價價值與貸款本金和應收利息之和的差額,按以下規定處理:考試用書

        ①抵債資產的計價價值低于貸款本金時,其差額作為呆賬,經總行批準核銷后連同表內利息一并沖減呆賬準備金。

        ②抵債資產的計價價值等于貸款本金時,作為貸款本金收回處理;其表內應收利息經總行批準核銷后沖減呆賬準備金。

        ③抵債資產的計價價值高于貸款本金但低于貸款本金與應收利息之和時,其相當于貸款本金的數額作為貸款本金收回處理;超過貸款本金的部分作為應收利息收回處理,不足應收利息部分經總行批準后沖減呆賬準備金。

        ④抵債資產的計價價值等于貸款本金與應收利息之和時,作為收回貸款本金與應收利息處理。

        ⑤抵債資產的計價價值高于貸款本金與應收利息之和時,其差額列入保證金

      三、抵債資產管理
        抵債資產的管理主要涉及抵債資產的管理原則、抵債資產的保管、抵債資產的處置、監督檢查及考核等五個方面的內容。

        1.抵債資產的管理原則

        抵債資產管理應遵循嚴格控制、合理定價、妥善保管、及時處置的原則。

        (1)嚴格控制原則

        銀行債權應首先考慮以貨幣形式受償,從嚴控制以物抵債。受償方式以現金受償為第一選擇,債務人、擔保人無貨幣資金償還能力時,要優先選擇以直接拍賣、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方式回收債權。當現金受償確實不能實現時,可接受以物抵債。

        (2)合理定價原則

        抵債資產必須經過嚴格的資產評估來確定價值,評估程序應合法合規,要以市場價格為基礎合理定價。

        (3)妥善保管原則

        對收取的抵債資產應妥善保管,確保抵債資產安全、完整和有效。

        (4)及時處置原則

        收取抵債資產后應及時進行處置,盡快實現抵債資產向貨幣資產的有效轉化。

        2.抵債資產的保管

        銀行要按照有利于抵債資產經營管理和保管的原則,確定抵債資產經營管理主責任人,指定保管責任人,并明確各自職責。

        銀行在辦理抵債資產接收后應根據抵債資產的類別(包括不動產、動產和權利等)、特點等決定采取上收保管、就地保管、委托保管等方式。在抵債資產的收取直至處置期間,銀行應妥善保管抵債資產,對抵債資產要建立定期檢查、賬實核對制度。銀行要根據抵債資產的性質和狀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及時掌握抵債資產實物形態及價值形態的變化情況,及時發現影響抵債資產價值的風險隱患并采取有針對性的防范和補救措施。每個季度應至少組織一次對抵債資產的賬實核對,并作好核對記錄。核對應做到賬簿一致和賬實相符,若有不符的,應查明原因,及時報告并據實處理。

      3.抵債資產的處置
        抵債資產收取后應盡快處置變現,應以抵債協議書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機構裁決抵債的終結裁決書生效日,為抵債資產取得日,不動產和股權應自取得日起2年內予以處置;除股權外的其他權利應在其有效期內盡快處置,最長不得超過自取得日起的2年;動產應自取得日起1年內予以處置。銀行處置抵債資產應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風險。抵債資產原則上應采用公開拍賣方式進行處置。

        拍賣抵債金額1 000萬元(含)以上的單項抵債資產應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抵債資產拍賣原則上應采用有保留價拍賣的方式。確定拍賣保留價時,要對資產評估價、同類資產市場價、意向買受人詢價、拍賣機構建議拍賣價進行對比分析,考慮當地市場狀況、拍賣付款方式及快速變現等因素,合理確定拍賣保留價。不適于拍賣的,可根據資產的實際情況,采用協議處置、招標處置、打包出售、委托銷售等方式變現。采用拍賣方式以外的其他處置方式時,應在選擇中介機構和抵債資產買受人的過程中充分引入競爭機制,避免“暗箱操作”。

        抵債資產收取后原則上不能對外出租。因受客觀條件限制,在規定時間內確實無法處置的抵債資產,為避免資產閑置造成更大損失,在租賃關系的確立不影響資產處置的情況下,可在處置時限內暫時出租。銀行不得擅自使用抵債資產。確因經營管理需要將抵債資產轉為自用的,視同新購固定資產辦理相應的固定資產購建審批手續。

        4.監督檢查

        銀行應當對抵債資產收取、保管和處置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在收取、保管、處置抵債資產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①截留抵債資產經營處置收入的;

        ②擅自動用抵債資產的;

        ③未經批準收取、處置抵債資產的;

        ④惡意串通抵債人或中介機構,在收取抵債資產過程中故意高估抵債資產價格,或在處理抵債資產過程中故意低估價格,造成銀行資產損失的;

        ⑤玩忽職守,怠于行使職權而造成抵債資產毀損、滅失的;

        ⑥擅自將抵債資產轉為自用資產的。

        5.考核

        建立抵債資產處理考核制度,考核年度待處理抵債資產的變現成果可以用以下兩個指標進行考核。

        (1)待處理抵債資產年處置率

        (2)待處理抵債資產變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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