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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銀行從業資格考試個人貸款考點串講5.2-貸款流程

      發布時間:2011-06-10 13:19  來源:個人貸款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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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貸款流程

        5.貸款的受理和調查

        (1)國家助學貸款的受理和調查

        學生(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經辦機構(簡稱學校機構)提出申請,領取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等材料,并將有關證明材料一并交回學校機構。申請人需提交: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學生證或入學通知書的原件和復印件;鄉、鎮、街道、民政部門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關于其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同班同學或老師共兩名見證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學生證或工作證復印件;貸款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2)商業助學貸款的受理和調查

        ①貸款的受理。貸款受理人應要求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并提交:合法身份證件(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及復印件;借款人與其法定代理人的關系證明;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員的經濟收入證明;借款人為新生的提供就讀學校的錄取通知書或接收函,借款人已在校的提供學生證或其他學籍證明;借款人就讀學校開出的學生學習期內所需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總額的有關材料;以財產作抵(質)押的,應提供抵(質)押物權證和有處分權人簽署的同意抵(質)押的承諾,銀行認可的機構出具的價值評估報告,對質物須提供權利憑證,保證擔保的出具保證人同意承擔不可撤銷連帶責任擔保的書面文件及有關資信證明材料;借款人和擔保人應當面出具并簽署書面授權,同意貸款銀行查詢其個人征信信息;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借款人辦理校源地貸款的,貸款銀行應聯系借款人就讀學校作為介紹人做好以下工作:推薦借款人,對借款人資格及申請資料初審;協助監督貸款的使用;將借款人在校期間失蹤、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勞動能力,及發生休學、轉學、出國留學或定居、自行離校、開除等情況及時通知貸款銀行,并協助采取相應的債權保護措施;借款人畢業前,向貸款銀行提供其畢業去向、就業單位名稱、居住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協助開展信用教育和還貸宣傳工作,講解還貸程序和方法;協助做好還款確認和貸款催收工作。

        初審,主要審查借款人的主體資格及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與規范性。

        ②貸前調查。

        調查方式:面談、電話訪談、實地考察、通過行內外有關信息系統查詢等。

        調查內容:材料一致性;借款人身份、資信、經濟狀況和借款用途;擔保情況。

        6.貸款的審查和審批

        (1)國家助學貸款的審查和審批

        ①貸款的審查。審查學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請材料的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②貸款的審批。核對貸款申請審批表和貧困證明等內容;審查每個申請學生每學年貸款金額是否超過6000元;學校當年貸款總金額和人數不超過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與銀行總行下達的該校貸款年度計劃額度;其他。

        (2)商業助學貸款的審查和審批

        ①貸款的審查。審查借款人提交材料的合規性和真實性,審查貸前調查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面談記錄及貸前調查內容的完整性。

        ②貸款的審批。審查:借款人資格和條件是否具備;借款用途是否真實、合規;借款人提供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合規性;申請借款的額度、期限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貸前調查人的調查意見、對借款人資信評價、貸款建議是否準確、合理;主要風險點及其風險防范措施是否合規有效;其他
       7.貸款的簽約和發放

        (1)國家助學貸款的簽約和發放

        ①貸款的簽約。高校收到經辦銀行的“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審查合格名冊”后,在一定時間內組織學生填寫、簽訂“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并提交經辦銀行。

        ②貸款發放。實行一次申請、一次審批、單戶核算、分次發放的方式。學費和住宿費貸款按學年(期)劃入借款人所在學校的賬戶上;生活費貸款定期劃入借款人的活期儲蓄賬戶。

        (2)商業助學貸款的簽約和發放

        ①貸款的簽約。流程如下:

        填寫合同:貸款發放人根據審批意見確定應使用的合同文本并填寫合同,對采取抵押擔保方式的,應要求抵押物共有人當面簽署抵押合同。

        審核合同:合同復核人員根據審批意見復核合同文本及附件填寫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合規性,就復核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與合同填寫人員溝通,并建立復核記錄,交由合同填寫人員簽字確認。

        簽訂合同:貸款發放人負責與借款人、擔保人簽訂合同。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均構成違約行為:借款人未能或拒絕按“商業助學貸款借款合同”的條款規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和應支付的其他費用;借款人和擔保人未能履行有關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包括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銀行監督檢查貸款使用情況的;借款人和擔保人在有關合同中的陳述與擔保發生重大失實,或提供虛假文件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抵押物受毀損導致其價值明顯減少或貶值,以致全部或部分失去抵押價值,足以危害貸款銀行利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實擔保的;抵押人、出質人未經貸款銀行書面同意擅自變賣、贈與、出租、拆遷、轉讓、重復抵(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抵(質)押物的;其他違約行為。

        在貸款期間發生違約事件,貸款銀行可采取以下一項或全部措施:要求限期糾正違約行為;要求增加所減少的相應價值的抵(質)押物或更換擔保人;停止發放尚未使用的貸款;在原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利息;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定期在公開報刊及有關媒體上公布違約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及違約行為;向保證人追償;依法處分抵(質)押物;申請仲裁或起訴。

        借款人、擔保人因發生下列特殊事件而不能正常履行償還貸款本息時,貸款銀行有權采取停止發放尚未使用的貸款和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借款人、擔保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無繼承人或遺贈人或宣告失蹤而無財產代管人;借款人、擔保人(自然人)破產、受刑事拘留、監禁,以致影響債務清償的;擔保人(非自然人)經營和財務狀況發生重大的不利變化或已宣告破產,影響債務清償或喪失了代為清償能力;借款人、擔保人對其他債務有違約行為或因其他債務的履行,影響貸款銀行權利實現的。

        ②貸款的發放

        落實貸款發放條件。主要包括擔保措施是否真實、有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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