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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銀行從業資格考試《風險管理》第3章精講筆記(4)

      發布時間:2010-11-11 13:52  來源:風險管理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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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節 信用風險資本計量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提出了兩種計量信用風險資本的方法: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

        一、標準法

        標準法以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為基礎,采用外部評級機構確定風險權重,使用對象是復雜程度不高的銀行。

        1.標準法下的信用風險計量框架:債權、信貸資產、風險緩釋

        2.將風險加權資產合計之后乘以8%即可計算最低信用風險資本

        二、內部評級法

        1.根據商業銀行對內部評級體系依賴程度的不同,內部評級法分為初級法和高級法兩種

        (1)初級法要求商業銀行運用資深客戶評級估計每一等級的客戶違約概率,其他風險要素采用監管當局的估計值;

        (2)高級法要求銀行運用自身二維評級體系自行估計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違約風險暴露、期限

        二者的區分只適用于非零售暴露

        2.商業銀行風險加權資產RWA=RW×EAD

        風險加權資產的8%就是《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規定的銀行對風險資產所應持有的資本金,即該項資產的監管資本要求

        3.內部評級法(IRB)與內部評級體系(IRS)的區別:

        (1)內部評級法是計算資本充足率的方法,各銀行可自行決定是否實施;

        (2)內部評級體系是風險管理的基礎平臺、制度。

        三、內部評級體系的驗證

        1.驗證是銀行優化內部評級體系的重要手段,也是監管當局衡量銀行內部評級體系是否符合《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內部評級法要求的重要方式。

        2.內部評級體系的驗證應評估內部評級和風險參數量化的準確性、穩定性和審慎性。

        四、經濟資本管理

        1,經濟資本計量對象為表內各類風險資產和表外業務,包括:貸款、存放與拆放同業、抵債資產、其他應收款、承兌、擔保和信用證等。

        2.從我國目前實施經濟資本管理的經驗來看,對信用風險的經濟資本管理可通過三個環節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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